预先收取服务费变相扣减贷款本金将被法院认定为违法行为 - 庐江企业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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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企业借贷纠纷
案号:(2021)皖0124民初650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7月10日,庐江某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朱某向该公司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7月10日至2020年5月8日,年利率为17.4%,按月结息。同日,安徽威某丽食品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前,庐江某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其员工王某涛以庐江县安保投融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朱某收取借款手续费16720元。2019年7月11日,该公司向朱某账户转账30万元。
借款后,朱某陆续进行了10次还款,分别为:2019年7月26日还款1305元;2019年8月27日还款4495元;2019年9月30日还款4495元;2019年11月10日还款4350元;2019年14月4日还款4495元;2019年12月25日还款4350元;2020年3月27日还款8990元;2020年4月30日还款8700元;2020年6月5日还款5010元;2020年8月20日还款6200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朱某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7823元及相应利息(2020年6月2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7.4%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按同期LPR四倍计算);安徽威某丽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企业借贷业务中常见的法律陷阱:以"服务费"名义预先扣除本金的行为将被法院认定为违法。
很多小额贷款公司为了规避法律对高利率的限制,会以"咨询费"、"服务费"、"手续费"等名义在发放贷款前从本金中扣除一部分金额。表面上看,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是30万元,实际只给借款人28.3万元左右,但要求借款人按30万元还本付息。这种做法看似聪明,实则严重违法。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预先扣除利息的,应按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本案中,虽然小额贷款公司辩称"服务费"与其无关,但法院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员工身份等证据,认定该公司通过关联公司变相收取了这笔费用,属于典型的"变相预先扣除利息"行为。
对企业而言,这个案例敲响了三记警钟:
第一,收费必须透明合法。企业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都必须有明确的合同依据,且不能变相提高利率。2020年8月20日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LPR的4倍(目前约为15.4%),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员工行为即企业行为。不要以为让员工通过个人账户或关联公司收取费用就能规避责任。法院会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通过微信名、工作内容等证据认定员工行为代表公司。本案中,仅凭"开元王涛"的微信名和借款凭证上的制票人信息,法院就认定了王某涛的公司员工身份。
第三,财务凭证要完整规范。企业应保留完整的财务凭证链,确保每一笔收入都有合法依据和清晰记录。本案中,小额贷款公司因无法合理解释"服务费"的性质和去向,最终吃了大亏。
对于借贷类企业,建议:1)将所有费用明确写入主合同;2)确保实际放款金额与合同金额一致;3)避免通过关联公司或员工个人账户收取费用;4)严格遵守利率上限规定。否则,不仅会像本案一样减少应得利息,还可能因违规经营面临行政处罚。
四、专业法律顾问服务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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