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代位求偿权仅限本金不可索要利息-宜昌猇亭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宜昌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案号:(2025)鄂0505民初22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12月4日18时22分,方某驾驶车牌号为鄂E1的小型面包车沿猇亭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猇亭大道古战场前路段时,与周某驾驶车牌号为鄂ED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受损。经交警认定,方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周某的车辆在中国某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公司投保了商业险(保险期限2024年6月15日至2025年6月14日)。保险公司于2024年12月8日短信通知方某参与定损,方某未回复。12月13日,车辆经宜昌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维修,费用2177元。因方某未赔偿,周某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位求偿,保险公司支付2177元后取得索赔权转让书,并短信告知方某将追偿。

判决结果:法院判令方某向保险公司支付2177元代偿款,但驳回了保险公司关于“按LPR计算利息”的请求。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关键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常踩的“大坑”:代位追偿时多要1分钱利息,法院直接驳回!

一句话提醒:企业垫付赔偿款后行使代位求偿权,记住“本金能要回,利息是白费”——多写1项诉求,可能白交诉讼费还拖慢执行!


征和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提示
类似纠纷在交通事故、货物运输中高发,企业若不清楚代位求偿边界,轻则诉求被驳,重则反赔诉讼费。我们为企业提供极高的性价比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纠纷、保险追偿等专项问题可先试用满意后付款,用实战经验帮您把风险掐灭在源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