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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逾期支付中小企业质保金需承担利息责任-荆门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荆门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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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802民初187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7年1月13日,某甲(事业单位)与荆门某金公司(小微企业)签订《机电一体化、测量、材料成型与加工实验室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总金额648000元。合同约定荆门某金公司向某甲支付履约保证金30000元,验收合格后转为质保金,验收合格满一年且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合同签订当日,荆门某金公司向某甲转账30000元作为履约保证金。2017年11月29日,某甲签署验收单,确认验收合格,实际合同执行价为312694元(因双方协商终止了部分设备采购)。按合同约定,质保金应于2018年11月29日退还,但某甲未退还。

2022年9月28日,荆门某金公司申请退还质保金,2022年10月21日,某甲下属某丙的杨某在申请函上签名同意"按合同约定无质量问题,同意退还质保金"。

荆门某金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某甲支付质保金30000元、违约金12960元和逾期利息34965元。

法院最终判决:某甲退还质保金30000元,支付截至2024年4月27日的逾期付款利息6253.88元,并自2024年4月28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支付逾期利息至清偿日止,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1. 诉讼时效可以被"一句话"唤醒

本案中,质保金应于2018年11月29日退还,诉讼时效三年本应于2021年11月29日届满。但因为某甲下属某丙的工作人员在2022年10月签名同意退还质保金,法院认定这一行为构成对债务的承认,使某甲丧失了诉讼时效抗辩权。

风险提示:

2.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可能"不够赔"

本案合同约定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即6253.88元),但实际逾期已达5年多,这一金额远低于实际资金占用损失。法院认为约定的违约金上限低于实际损失,因此突破合同约定,按年利率3.85%计算后续逾期利息。

风险提示:

3. "新官不理旧账"在法律上不成立

某甲辩称"新官不理旧账"及"学校财务处不接待外面供应商",但法院认为单位内部管理问题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某丙工作人员的同意付款行为被认定为代表单位的行为。

风险提示:

4. 口头协商必须留下"书面证据"

某甲辩称荆门某金公司未按约供货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金。但法院查明,双方已通过函件协商一致终止部分供货,某甲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荆门某金公司违约,因此不支持其抵扣请求。

风险提示:

5.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追溯适用"

虽然合同签订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0年9月施行)之前,但法院认为逾期付款行为持续至条例施行后,因此对2020年9月1日后的逾期利息部分适用该条例,确定了不低于1年期LPR(3.85%)的利息标准。

风险提示:

结语

本案给所有企业敲响警钟:质保金、货款拖欠不是小事,即使对方是"铁饭碗"单位,法律也会保护守约方。特别是中小企业,面对强势采购方时,更应注重合同细节和证据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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