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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太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开发商以未开发票拒付工程款,法院怎么判?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太和法律顾问


先说答案
安徽太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显示,开发商以未开发票拒付工程款,若证明发票已交付,法院通常支持支付。本案揭示了关键证据的重要性。
案例概况
原告阜阳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太和县某置业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总价 110 万元。工程完工后,被告支付部分款项,尚欠 35.5 万元。被告辩称原告未提供税务发票,故拒绝付款。双方就工程款支付及发票履行问题产生争议,原告诉至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太和县某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阜阳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 355000 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3313 元,由被告负担。
判决理由

  1. 合同关系成立:虽被告未盖章,但通过支票和接收证明行为视为履行合同,双方合同关系有效。
  2. 付款义务明确:原告已完成工程,被告应按约支付剩余工程款 35.5 万元。
  3. 发票争议驳回:被告员工出具的发票接收证明证实原告已开票,被告扣款辩称不予认可。
    案例来源
    本案系安徽太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件。案号:(2025) 皖 1222 民初 393 号。审理法院: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5 年 2 月 26 日。
    免责声明
    本文为法院公开生效判决普法解读,并非征和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例。案例已脱敏处理,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或诉讼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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