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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违约后,出租人如何合法收回车辆并主张损失?_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6 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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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检索信息
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105民初619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二、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直接引用判决书原文)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情况
(一)签约情况:2022年2月24日,某甲公司与张某某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编号为MS**-ZY)。
(二)融资租赁业务模式:售后回租。
(三)租赁物信息:车辆品牌为福田牌自卸车,车牌号为赣某****,型号为BJ3244DMPFB-01,车辆识别号(车架号)为LVBV6PDB3MN

(四)租赁物总价款:266500元。
(五)首期款:53335元。
(六)租赁融资额:213165元。
(七)履约风险金:10658.25元。
(八)留购价:100元。
(九)租赁期限及租金:合同约定起租日2022年3月10日,共36期,每月租金支付日为10日,每期租金6786.74元,租赁利率9.0821%。
(十)租赁物所有权: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车辆购买价款后,车辆所有权转移至出租人,承租人以占有改定方式将车辆交付出租人,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以约定方式归属于出租人。
(十一)违约责任:逾期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要求回收车辆并要求承租人一次性支付所有合同项下已到期和未到期租金、逾期罚息(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0.05%计算)、违约金(按合同未支付租金总额的20%计算)及其他应付款项,并承担因追索上述款项而支出的费用。

二、出租人支付融资租赁款情况
2022年3月1日,某乙公司(卖方)与张某某(买方)签订《购车合同》,约定张某某向该公司购买自卸车一台(规格型号为BJ3244DMPFB-01),产品金额231000元。
2022年2月24日,张某某与某乙公司共同出具委托付款申请书,申请书载明某乙公司已经收到承租人支付的首期款并代某甲公司收取履约风险金两项共计63993.25元,双方共同申请某甲公司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车价款扣除首期款、履约风险金后的剩余款项202506.75元付至指定账户。
2022年3月2日,某甲公司向该指定收款账户支付202506.75元。

三、租赁车辆情况
2022年2月24日,张某某签署《租赁车辆交付验收单》,确认租赁车辆已签收,并将该车辆转让,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给出租人,代替实际交付。本清单签署日起,租赁车辆的完整所有权即归出租人所有。
2022年2月24日,某甲公司与张某某签订《机动车辆抵押合同》,约定将案涉车辆抵押给某甲公司,作为《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某甲公司债权履行的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为前述主合同项下承租人负有支付义务的租金、利息、履约风险金、资产管理费、手续费、逾期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代垫费用、其他应付款项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租人未按时足额偿还租金、罚息、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某甲公司有权直接变卖或拍卖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022年3月8日,案涉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张某某。同日,案涉车辆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某甲公司。

四、承租人支付租金情况
2023年5月30日某甲公司与张某某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将租金展期至48期。张某某应支付的租金为249376.36元(不含留购价100元),张某某已经支付了租金31119.60元,尚欠租金218256.76元(不含留购价100元)。另某甲公司自认履约风险金已抵扣了两期租金7667.82元,故剩余履约风险金为2990.43元(10658.25元-7667.82元),某甲公司主张因被告在原告处有其他融资租赁业务,故该2990.43元已抵扣其他应付项,但未举证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认定2990.43元在本案中予以抵扣,故在抵扣履约风险金2990.43元后,尚欠租金215266.33元。

五、车辆收回情况
张某某未按时支付租金,某甲公司在2023年6月21日将案涉车辆收回。
某甲公司委托山东某某有限公司对案涉车辆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2023年7月20日该机构评估赣某****号车辆评估价值为142000元。

六、担保情况
江某某与张某某系夫妻关系。江某某签署声明一份,内容为本人系承租人张某某的配偶,本人现声明同意本人配偶作为承租人与出租人开展融资租赁交易,所租赁车辆取得的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本人确认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自愿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清偿。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某甲公司因本案诉讼与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所指派律师代理本案诉讼,律师费3000元。
合同中已约定法院诉讼材料的送达地址为合同约定地址。

三、法院判决结果

  1. 《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机动车辆抵押合同》于2023年6月21日解除;
  2. 确认某甲公司为案涉福田牌自卸车的所有权人;
  3. 张某某协助某甲公司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4. 张某某赔偿某甲公司损失76266.33元;
  5. 江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6. 驳回某甲公司关于罚息、违约金等其他诉讼请求。

四、余律师说风险

看到这个案子,我真是又心疼又着急!某甲公司明明做了不少风控动作——签了售后回租合同、办了抵押登记、还让配偶签了共债声明,看起来“万无一失”,结果最后还是被法院砍掉了违约金和罚息,连履约风险金的抵扣都没被完全认可。

为什么?因为细节没做到位!

第一,别以为签了“违约金=未付租金20%”就稳了。法院明确说了:“你没证明实际损失,而租金里已经含了利息,再要高额违约金+罚息,属于重复索赔。”所以啊,企业设计违约条款时,一定要注意合理性,最好能和资金成本挂钩,而不是简单粗暴地写个比例。

第二,履约风险金不是“自动抵扣神器”。某甲公司想拿剩下的2990元去冲抵别的项目欠款,但没证据!法院一句话:“举证不能,后果自负。”这提醒我们:每一笔资金流向都要留痕,尤其是涉及多个合同、多个客户的,账目必须清晰可查。

第三,车辆收回≠万事大吉。虽然公司及时拖回了车,也做了评估,但如果评估程序不规范、价格明显偏离市场,对方一旦抗辩,法院可能不采信。建议:选有资质的第三方、保留全过程记录,甚至可以公证。

第四,配偶签了“共债声明”真有用!这次江某某被判共同还款,关键就是那份书面声明。很多企业忽略这一点,以为夫妻就天然共债,其实不然。最高院早就明确: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必须有配偶明确同意。所以,凡涉及个人承租、用于经营的融资租赁,务必让配偶签字确认!

最后想说,融资租赁不是“放贷”,它是“融物+融资”的组合拳。所有权归属、交付方式、取回程序、残值处理……每一个环节都藏着雷。别等到客户跑路了才想起打官司,前期合同设计、中期履约监控、后期处置预案,三步都得走扎实。

记住: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但会奖励那些把风险想到前头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