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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代偿后主张24%高息被法院调低至LPR四倍-黄石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黄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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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5)鄂0204民初26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判决结果
2017年11月29日,黄石某乙有限公司(原告)与大冶某乡合作社(被告一)及汪某甲、汪某发、侯某群、汪某婧、大冶某水公司(被告二)签订《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反担保人为原告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为被告一融资提供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提供反担保,最高限额1200万元。2017年12月18日,原告与侯某群签订《最高额质押反担保合同》,侯某群以其在大冶某水公司的1350万元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一大冶某乡合作社向湖北某银行借款1000万元用于"借新还旧",原告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后经两次展期,借款到期日延至2022年5月31日。2021年,湖北某银行将债权转让给湖北某资产管理公司,并登报公告;2022年1月,该债权又转让给黄石某运公司;2024年8月,最终转让给黄石某资公司。2024年9月6日,原告作为担保人向黄石某资公司代偿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184421.87元。

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一偿还代偿款300万元并按24%年利率计息;2.支付违约金50万元;3.被告二等在1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对侯某群质押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4.承担律师费3281.25元。

法院判决:1.被告一支付代偿款300万元及利息(按13.4%年利率,自2024年9月6日起计算);2.被告二等在1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对侯某群质押股权在13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4.驳回违约金和律师费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例揭示了企业在担保业务中的五大"隐形炸弹",稍不注意就会导致权益受损:

炸弹一:高息主张可能"炸"自己
原告主张24%年利率被法院直接调低至13.4%(LPR3.35%的4倍)。根据《民法典》规定,融资担保公司的利息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当前为LPR的4倍)。企业警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切勿盲目约定"年化24%"等过高利率,应实时关注最新LPR标准(目前约3.35%),将利率明确约定为"LPR的4倍以内"。否则法院不仅会调低利率,还可能因条款无效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炸弹二:利息违约金"双收"行不通
原告同时主张利息和50万元违约金,法院认为"利息已足以补偿损失",直接驳回违约金请求。企业警示:根据《民法典》第584条,损失赔偿不能超过实际损失。担保代偿后,企业应优先选择主张合理利息,避免同时设置高额违约金。若必须约定违约金,应在合同中明确"利息+违约金"总额不超过LPR四倍,否则法院可能认定为重复索赔。

炸弹三:反担保措施"纸面无效"很致命
本案中,原告因提前办理股权质押登记而成功获得优先受偿权。但很多企业常犯的错误是:签了反担保合同却未办理抵押登记,或股权出质未在市场监管部门备案。企业警示

炸弹四:律师费主张必须"钱证合一"
原告因未提供律师费支付凭证(称"尚未实际支付"),3281元律师费请求被驳回。企业警示

炸弹五:债权转让"通知瑕疵"埋隐患
本案债权历经三次转让,因均通过《中国商报》《国际商报》登报公告并公证送达,被法院认定有效。但实践中常见问题:

给企业的"三要三不要"口诀
要签合同就查LPR最新值(目前3.35%)
要设反担保必办登记手续
要索赔费用先付钱留凭证
不要同时收利息和违约金
不要签完合同不办登记
不要没付款就主张费用

企业经营中,80%的担保纠纷源于合同条款设计缺陷和证据管理疏忽。建议在签订担保、反担保合同时,务必由专业律师审核关键条款,避免"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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