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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再分包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仍需付款-咸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咸宁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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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2民终163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6年4月28日,咸宁某丙有限公司与中建七局签订《咸宁高新区(一、二期)城市基础设施升级配套改造工程咸宁高新区浮山村、甘某村、栗林村棚户区改造项目等六个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约定咸宁某丙公司将咸宁高新区(一、二期)城市基础设施升级配套改造工程、咸宁高新区浮山村、甘某村、栗林村棚户区改造项目等六个项目工程发包给中建七局建设。2019年9月16日,中建七局与湖北某甲有限公司签订《咸宁高新棚区(甘某片区)改造项目二期土石方工程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中建七局将咸宁高新区棚户区(甘某片区)改造项目二期区域(5-10#楼、15-20#楼及其地库区域范围内)涉及土方石工程所有施工内容分包给某甲公司进行施工。2023年6月3日,咸宁市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某乙公司承包中建七局甘某还建点土方工程,工程内容为在甲方红线范围内经建设单位认同施工范围内的土、石方开挖、边坡修理和余方运弃卸,总方量约2万立方米,最终结算以实际施工方量为准。承包方式采用单价包干方式,单价24元/m³。合同签订后,某乙公司于2023年6月5日进场施工,施工完工后经测算其总挖方量为17520.5方,后经多次催告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无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最终判决: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42万余元及利息(自2024年6月17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同时驳回某乙公司要求其他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某甲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1. "合同无效≠不用付款":违法分包的致命误区

本案中,某甲公司将工程再分包给某乙公司,违反了《民法典》"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规定,导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但法院依然判决某甲公司要支付工程款,原因很简单: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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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拖延验收=认账":消极应对的惨痛代价

某甲公司最大的失误是收到某乙公司催款的律师函后,既不组织验收,也不对工程量提出异议。某乙公司提交的测量报告显示工程量为17520.5方,某甲公司仅以"没有我方签字"为由否认,但法院认为:作为发包方,你有义务及时验收,拖延不办就该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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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证据链决定胜负":日常管理的致命细节

某乙公司胜诉的关键不是合同,而是完整的证据链:
✓ 有赵某(某甲公司现场人员)的微信催款记录
✓ 有向某甲公司寄送律师函的凭证
✓ 有测量公司出具的工程量报告
✓ 有某丙公司出具的整体工程验收报告

而某甲公司拿不出任何反证,仅口头质疑"数据不真实",自然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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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违约金陷阱":看似有利的条款可能无效

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按日千分之三(年化109.5%)支付违约金,但法院认为过高,直接调整为LPR上浮30%(目前约5%左右)。某甲公司以为"违约金越高越好",结果反而让法院认定其"恶意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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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

本案给所有工程建设企业敲响警钟:合同管理不是法务部门的事,而是每个项目负责人的必修课。看似简单的土方工程,因分包不规范、验收不及时、证据保存不全,让某甲公司白白损失40多万元。工程建设中,90%的纠纷源于管理漏洞,而非法律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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