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中定作人可随时解约但需赔偿实际损失-随州定作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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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定作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303民初250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3年10月25日,随州某甲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供方)与廊坊市某某汽车有限公司(需方)签订了《产品定作合同》,约定需方向供方订购30台QL1110ANMAY型号清障车,总价648万元。合同约定:预付定金30万元,余款于交车后一次性付清全款,在未付清全款之前,车辆及随车手续所有权归供方所有。
同日,需方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臣将30万元定金转账至供方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松账户内,转账附言为"30台清障车定金"。同日,供方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松与案外人湖北某某汽车有限公司签订了《汽车购销合同》,从该公司订购了30台相同配置、型号的清障车,单价20.6万元一台,总金额618万元。
后需方不再需求案涉30台车辆,未提车付款。供方对案外人湖北某某汽车有限公司违约,未提车付款,湖北某某汽车有限公司将供方法定代表人朱某松诉至法院。2025年3月28日,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供方需向湖北某某汽车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40万元(其中20万元以预付车款方式支付完毕)。
供方认为系需方违约导致了损失,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105万元(扣除已付30万元定金后为105万元)。
法院判决结果:
- 解除双方签订的《产品定作合同》;
- 被告(廊坊市某某汽车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的30万元定金不予退还;
- 被告还需向原告支付10万元赔偿款;
-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很多企业老板看到这个案例可能会惊讶:定作人不是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吗?为什么还要赔钱?其实,这正是本案给企业敲响的最重要警钟!
《民法典》确实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同时也明确规定:解除合同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廊坊市某某汽车有限公司(定作人)以为可以随意解除合同,没想到不仅损失了30万元定金,还要额外赔偿10万元,总共赔了40万元!
企业防范此类法律风险的3个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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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定作合同"当成"免责金牌"
很多企业误以为签了"定作合同",作为定作人就可以随意反悔不买了。本案中,双方签的是《产品定作合同》,但法院认定这30台车其实是标准配置(非真正定制),更接近买卖关系。但即便如此,定作人解除合同仍需赔偿损失。提醒: 签合同时要明确是真正的定制化生产还是标准产品买卖,如果是后者,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将大大受限! -
定金不是"全部代价",损失超出还得赔
本案中,被告支付了30万元定金,以为最多损失这30万元。但法院判决:定金30万元不退,还要额外赔10万元!因为原告实际损失40万元(有法院调解书证明),定金只能抵扣部分损失。提醒: 企业作为定作人,别以为交了定金就能"想走就走";作为承揽人,记得保留所有损失证据,超出定金部分也能要回来。 -
及时止损,别让损失"滚雪球"
本案中,被告曾通过微信要求"先做5台或10台"、"只生产12台,剩余停止生产",但原告没及时停止,导致损失扩大。法院只认定了40万元损失(有证据证明的部分),原告主张的105万元损失因证据不足没被全部支持。提醒: 收到对方变更或解除要求时,一定要及时沟通确认并停止相关工作,否则扩大的损失可能自己承担!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 签合同前问清楚:对方到底是不是真心要货?(本案中被告说要卖到俄罗斯,结果俄罗斯不要了)
- 合同中明确约定:解除合同的具体条件和赔偿标准,别依赖"法律规定"
- 保留所有证据: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第三方证明等,像本案中原告因部分损失证据不足,105万只获赔40万
- 涉及大额订单时,先小批量试产,别一次性全做出来(本案中若按被告要求只做12台,损失会小很多)
企业经营中,一份看似简单的合同可能隐藏着巨大风险。别等到官司打输了才后悔,提前做好法律风险防范,才能让企业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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