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借款人在合同上签字即需承担还款责任-仙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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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9004民初654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2年4月29日,被告罗某与夏某和仙桃某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50万元用于流动资金,借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5.65%,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夏某在合同"共同借款人"栏签名捺印。2022年5月7日,仙桃某行向罗某发放贷款50万元,到期日为2023年4月29日。湖北某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并按"8:2"比例分担风险。2023年9月27日,湖北某公司代偿本金及利息411100.08元。截至2025年8月12日,罗某与夏某尚欠借款本金96341.87元、利息及罚息24223.66元。
法院判决:罗某与夏某需在10日内偿还仙桃某行借款本金96341.87元及利息(截至2025年8月12日的利息罚息24223.66元,之后按年利率7.345%计算至清偿完毕),案件受理费由二人承担。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关键教训:签字即担责,共同借款人别想"甩锅"
本案最值得企业警惕的是:夏某仅因在借款合同"共同借款人"处签了名、按了手印,就被法院认定需和罗某一起还债。很多人以为"只是帮忙签字""实际用钱的是配偶",但法律只看白纸黑字——只要你在合同上明确以"共同借款人"身份签字,就得和主借款人一起背债,哪怕一分钱没花!
企业如何避免这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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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前务必"三问三确认"
- 问身份:确认签字人是真实借款人还是担保人?避免混用"借款人""共同还款人""配偶"等模糊表述。
- 问意愿:要求借款人配偶当场签署《共同借款确认书》,写明"本人知悉借款用途,自愿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 问后果:向借款人明确说明"共同借款人=共同债务人",不是见证人,更不是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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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要"傻瓜式"清晰
- 罚息规则别玩文字游戏!本案中原告将合同约定的"上浮50%"主动调整为"上浮30%",法院仍支持了。建议:直接在合同写明"逾期罚息=原利率×1.3"(如5.65%×1.3=7.345%),避免争议。
- 用途限制要具体:别只写"流动资金",应注明"仅限采购XX原材料",并要求提供发票备查,防止资金挪用导致坏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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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痕比口头承诺更靠谱
本案中银行因保存了完整的《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系统截图等证据,轻松胜诉。企业平时要注意:- 所有协议必须双方签字盖章,口头承诺一律无效;
- 转账备注写清"借款用途",避免被认定为赠与或投资款;
- 定期导出系统还款记录,比纸质单据更难抵赖。
特别提醒:担保不是"保险箱"!
本案有湖北某公司担保并代偿了41万元,但剩余债务仍由借款人承担。企业不要迷信"有担保就高枕无忧"——担保人可能破产、跑路,最安全的风控永远是确保借款人本身有还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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