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不能以未提供第三方信息为由拒赔 - 钟祥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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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881民初274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4月29日,投保人刘某为其所有的XXX号车在中国某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责任限额324198.20元,保险期间自2024年5月17日0时0分起至2025年5月16日24时0分止。
2025年2月9日7时50分许,案外人朱某驾驶车牌号为XXX的小型客车,行驶至钟祥市门前左转弯时,与直行刘某驾驶车牌号为XXX的小轿车相撞,造成朱某、刘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XXX被拖运至钟祥市某厂维修,刘某支付车辆施救费800元。
2025年2月11日,湖北省钟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确认,当事人朱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刘某负次要责任。
2025年5月16日,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中国某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赔偿损失,同时申请对车辆损失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委托荆门市某有限公司对XXX车辆损失评估,确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失价值268612元。刘某交纳鉴定费19600元。
法院最终判决:中国某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向刘某赔偿车辆损失268912元、鉴定费19600元、施救费800元,合计289012元。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提示
这起案件的核心问题其实很简单:保险公司不能因为客户没提供"肇事方信息"就拒绝赔钱!
很多企业(特别是保险公司)有个误区:认为必须先拿到"肇事方"的信息和资料,才能给客户理赔。但法院明确指出:保险公司的正确做法应该是"先赔客户,再找肇事方追偿"。就像本案中,保险公司辩称"需要刘某提供朱某的身份和保险信息才能理赔",但法院根本不认可这种说法。
为什么?因为《保险法》有明确规定:
- 保险公司收了保费,就要对客户的损失负责;
- 赔偿客户是保险公司的首要义务;
- 赔完后,保险公司可以"代替客户"向肇事方追钱(这叫"代位求偿")。
对企业(尤其是保险类企业)的三大风险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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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设"隐形门槛"
很多保险公司在理赔时要求客户提供"第三方信息",甚至写在合同里。但这种条款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就像本案,法院直接判决保险公司必须赔钱。企业千万别在合同里埋这种"雷",否则不仅赔钱,还要额外承担诉讼费。 -
员工培训要到位
本案中保险公司员工明显不懂"代位求偿"的正确顺序。企业应定期给一线员工做法律培训,重点讲清:- 什么情况下必须赔(事故责任明确时);
- 什么资料是必须收的(客户自己的证件、事故证明);
- 什么资料不能强要(第三方信息,只能"建议提供"不能"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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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流程要优化
保险公司应建立"两步走"流程:
✅ 第一步:快速赔客户- 客户材料齐全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损;
- 拒赔必须书面说明具体法律依据。
✅ 第二步:主动追第三方 - 赔款支付后立即启动代位追偿;
- 通过交警部门、法院等正规渠道收集第三方信息。
特别提醒其他类型企业:
如果您公司购买了财产保险(比如车险、厂房险),遇到保险公司以"没第三方信息"拒赔时,要强硬主张权利!直接告诉对方:"按《保险法》第60条,你应该先赔我,再自己去追偿。" 保留好沟通记录,必要时可向银保监会投诉或起诉——就像本案的刘某,最终不仅拿回28万多,还让保险公司承担了全部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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