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方不在保险被保险人名单中无法索赔-钟祥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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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8民终50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22年1月20日,湖北省荆门汉江堤防加固三期工程建设管理处作为发包人,为实施湖北省荆门汉江堤防加固三期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项目,接受湖北水利水电规划勘测设计院、湖北某某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某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对该项目工程总承包投标。2022年3月4日,某庚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其承包的工程向人保荆门某某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2009版),保险期间24个月,自2022年3月5日零时起至2024年2月29日二十四时止。保障项目保险金额为4117102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为5000000元。特别约定:被保险人为承包人某丁设计院、某戊公司、某己公司、某庚公司、监理单位某辛公司、某壬公司、某癸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第18条载明: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第三者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022年9月28日,某庚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劳务协议》,约定某庚公司将施工劳务220万元的部分分包给某甲公司。
2023年10月14日19时40分许,张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载宋某)行驶至钟祥市洋梓镇双堰粮库路段时压到路边土堆,导致车辆失控与对向席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当场死亡、宋某受伤。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主要责任,席某承担次要责任,某甲公司施工时占用道路承担次要责任,宋某无责任。
2024年2月19日,钟祥市人民法院判决某甲公司赔偿宋某、宋某丽、张某波各项损失120615.8元;2024年11月5日,再次判决某甲公司赔偿宋某各项损失70938.4元。
2025年1月15日,某甲公司向人保荆门某某公司申请理赔193418.2元,某庚公司在理赔申请书上盖章确认"情况属实"。2025年1月20日,某庚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保险索赔权利转让协议书》,约定将保险索赔权利转让给某甲公司。但人保荆门某某公司拒绝理赔,某甲公司遂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法院驳回某甲公司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三、风险警示:分包工程不查保险名单,出事自担损失19万
这个真实案例揭示了企业常见的"保险误区":以为工程投保了保险,自己作为实际施工方就能获得保障。但事实是——保险只保"名单内"的人!
某甲公司作为分包方,施工时发生事故被法院判赔近20万元,本以为能通过保险理赔,却因一个致命疏忽:它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名单中。虽然总包方某庚公司后来出具了"同意转让索赔权"的文件,但法院认为这毫无法律效力,因为:
- 保险合同白纸黑字:投保时明确约定了7家被保险单位(总包方、设计方等),某甲公司作为分包方根本不在名单上;
- 转让无效:总包方某庚公司对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赔偿主体是某甲公司),自己都没"保险权益",哪来的权利转让?
- 劳务分包≠保险覆盖:220万元的劳务分包不等于整个工程转让,保险标的并未发生转移,不能适用"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权利"的规定。
企业必须牢记的风险防范要点:
✅ 签约前必查保险清单
- 作为分包方,签订合同前务必要求总包方提供保险合同副本,重点查看"被保险人名单"
- 如果名单中没有自己,应立即要求总包方将你添加为"附加被保险人",并写入补充协议
✅ 别信口头承诺,一切以书面为准
- 总包方说"保险会覆盖你"?没用!必须见到保险单上你的名字
- 案例中某庚公司盖章确认"情况属实",但法院仍不认可,因为保险合同具有严格性
✅ 小额分包更要自保
- 本案分包金额仅220万元(占总工程4亿余元的0.5%),总包方可能根本不会为你专门加保
- 建议:合同金额超过50万元的分包项目,自行购买"施工责任险",保费通常仅需几百元
✅ 索赔权转让有陷阱
- 即使总包方同意转让索赔权,必须确认两点:
① 总包方对事故确实负有赔偿责任(本案中总包方无需担责)
② 保险合同明确允许索赔权转让(一般商业保险不允许单方转让)
血的教训:某甲公司因疏忽未确认保险覆盖范围,导致19万余元损失无法通过保险转嫁,全部自掏腰包。企业经营中,保险不是"买了就安心",而是"买了谁安心"——务必确认自己是那个"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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