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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签租赁合同用于企业经营 企业也需共同担责-丹江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丹江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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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3民终206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4年6月6日,陈某某与湖北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5.5年(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0日),约定年租金38万元,每年递增3%,并支付10万元押金。合同明确房屋用途为医院经营。

租赁期满后,湖北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给予一年腾退期(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需按上一年租金标准支付占用费。但陈某某直到2022年1月29日才将房屋交还。湖北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要求支付房屋占用费340524.15元及利息。

陈某某主张:一是应从支付给前承租人的65万元转让费中抵扣租金;二是应享受疫情期间减免20%租金的政策;三是腾退期不应计算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陈某某和丹江口市某甲医院共同支付房屋占用费340524.15元及自起诉日起的利息。

二审法院查明:丹江口市某甲医院是陈某某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案涉房屋实际用于该医院经营。虽然租赁合同以陈某某个人名义签订,但医院作为实际使用人应承担责任。同时,二审认定医院作为中小微企业应享受疫情期间减免20%租金的政策。最终判决:陈某某和丹江口市某甲医院共同支付房屋占用费252419.32元(已减免20%)及自2024年4月11日起的利息。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例看似是简单的房租纠纷,实则暗藏企业经营中的致命风险点。许多老板以为"合同是我个人签的,跟公司没关系",结果却要企业一起"买单"。以下三点是企业必须警惕的"隐形炸弹":

1. "个人签合同,企业用房子"——责任混同风险

真实情况:陈某某用个人名义签合同,但房子实际给丹江口市某甲医院使用。法院认为:虽然合同是陈某某个人签的,但医院是个人独资企业且实际经营使用,因此医院要和陈某某一起还钱。

企业血泪教训

2. "腾退期≠免费期"——占用费陷阱

真实情况:出租方给了1年腾退期,陈某某以为能白用房子。结果法院判决:腾退期仍要付占用费,只是标准按原租金计算(后因疫情减免20%)。

企业常见误区

3. "第三方费用抵扣"——无效抗辩

真实情况:陈某某坚持用支付给前承租人的65万元转让费抵扣租金,但法院认为:收款方不是出租方,这属于另一笔账,不能在本案中抵扣。

企业致命错误

四、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1. 签约主体要"名实相符"

    • 为企业经营租房,必须以企业名义签约(如"丹江口市某甲医院"而非"陈某某个人")
    • 若因特殊原因需个人签约,必须同步签订《实际使用确认书》,明确约定"该房屋专供XX企业使用,相关责任由企业承担"
  2. 腾退条款要"白纸黑字"

    • 在合同中单独设立"期满处理"条款,明确写清:
      "租赁期满后给予天腾退期,腾退期内租金按%计算"
    • 疫情等特殊时期,及时向出租方提交减免申请并索要书面回复
  3. 资金往来要"全程留痕"

    • 所有付款必须直接支付给合同签约方
    • 如需向前任承租人支付转让费,应要求出租方出具《转让费确认函》
    • 保存微信、邮件等所有沟通记录(本案中陈某某因及时回复催款通知,才让法院认定其非恶意拖欠)

最后提醒:很多老板栽在"小事"上——以为房租纠纷就是"算钱的事",却忽略了合同主体、政策适用等关键点。等收到法院传票才想起"当初要是...",往往为时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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