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小心:工程款支付后不能随便说“走账”无效 - 颍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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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大家好!我是征和律师事务所的企业法律顾问律师。最近我研究了一个真实案例,发现很多企业老板在工程款支付上栽了跟头——明明收到钱了,却因为一句“这是走账款”,差点损失几十万!今天就用大白话讲清楚这个风险,帮大家避开坑。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1226民初1271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直接复制法院认定内容,已改写名称):
2023年3月12日,颍上县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和安徽省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光电公司把位于颍上县某期某净化车间的装修工程包给广告公司做,包工包料,工期90天,总价150万元;验收合格后30天内付清全款;如果实际工程量有变化,按最终验收量结算。
合同签完后,广告公司进场施工。施工中,光电公司要求加做新项目,经光电公司股东杨某签字确认,增项费用197420元。2023年6月20日,广告公司申请竣工验收;7月29日,光电公司股东杨某在验收单上写“情况属实,验收合格”,公司也盖了章。
另外,光电公司分三次(2023年5月29日、30日、31日)给广告公司转账共150万元,每笔都备注“装修款”。广告公司却说:“这钱是走账用的,实际没收到!”但广告公司没把钱退给光电公司,两家也确认只合作过这一个工程。
判决结果:
法院判光电公司10天内支付广告公司剩余工程款197420元,并从2023年7月30日起算利息(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驳回广告公司其他要150万元的请求。
三、核心观点:为什么“走账款”主张会翻车?企业如何防范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但广告公司吃了大亏——明明收到150万元,却因一句“走账”丢了主张权。法院为啥不认“走账款”?关键就三点:
- “走账”不是免死金牌:企业常说“转账是走账,实际没用钱”,但法律只看证据!光电公司有转账记录+备注“装修款”,广告公司既没退钱,也没证据证明双方约定过“走账”,法院自然认定钱已付清。
- 增项必须白纸黑字:好在广告公司留了股东杨某签字的增项单,这才保住了19万多。但如果是口头加活?法院直接不认!
- 验收是“钱袋子”守门员:光电公司验收时认真签字盖章,确认“合格”,等于自己认了工程量。要是糊弄验收,后期扯皮更麻烦。
给企业的3条保命建议:
✅ 支付环节“留痕”到极致:
- 收钱/付钱时,备注写清用途(如“XX项目第1期款”),别嫌啰嗦!
- 别搞“走账”操作——真要走账,必须签书面协议说明“此款仅用于过账,X日内退回”,否则法院当真钱处理。
✅ 增项变更“即时确认”: - 客户临时加活?马上签补充协议或确认单,让对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微信截图?法院可能不认!
- 像本案增项19万,有杨某签字才保住,否则广告公司血亏。
✅ 验收环节“较真”到底: - 竣工后别急着撤场!让客户在验收单写清“合格”“无异议”并盖章。本案光电公司验收单写得明白,广告公司才没法抵赖。
记住:生意可以讲人情,打官司只认证据。企业老板常犯的错是“口头说好就行”,但一旦翻脸,没纸面证据=没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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