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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确认的工程结算单对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涟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天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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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1)苏0826民初9736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8年11月15日,南京仙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某进与天长市龙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孙某通过微信订立《采购安装合同》,工程名称为涟水县金陵温泉,工程地点为涟水县金陵国际大酒店,合同约定采用总包干形式,协议价款为18万元。2019年9月20日21时35分,南京仙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孙某通过微信方式确认补充合同,总价款为76650元,南京仙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发送"这是补充合同的明细,等会我把补充合同发给你",孙某于2019年9月20日21时41分回复"向工,补充的价格没有异议",南京仙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23时14分发送补充协议给孙某,协议的工程内容、价格与补充合同内容一致。

另查明,2019年12月23日,天长市龙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父亲金某山与南京仙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就补充协议中完成的工程量及金额签订结算单。2019年12月27日,南京仙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孙某通过微信方式对《涟水县金陵温泉项目工程结算表》、《涟水项目结算清单》(总造价为249742元,油漆抵款1万元)进行确认,南京仙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发送"清单有没有疑问,款子今明天两天能不能安排,工人回家在等工资",孙某回复"清单没有问题"。此后,2020年1月1日、2020年1月23日,孙某分两次转账给南京仙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共计4.4万元。

审理中,双方一致认可已付工程款18.4万元,均未取得相应建筑施工资质。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天长市龙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仙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55742元及利息(以55742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重要法律原则:企业员工通过微信等电子方式确认的工程结算,对企业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即使没有正式签章的书面合同,企业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很多老板以为"只是在微信上说说",可以事后不认账,这种想法极其危险!

风险一:误以为"没有正式合同"就能逃避责任

本案中,双方主要通过微信沟通确定合同内容和工程结算,被告公司一开始认为没有正式签章的书面合同就不算数。但法院明确指出:能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数据电文(包括微信)视为书面形式,只要内容明确具体,就具有法律效力。

企业防范建议:

风险二:对员工对外承诺不加约束,导致"被代表"

本案中,被告公司员工孙某多次代表公司确认合同和结算,公司却以"孙某无权决定"为由拒绝认账。但法院认为:孙某作为负责该项目的员工,其在工程中进行合同订立、督促、检查、结算确认等均属于职务行为,后果应由公司承担

企业防范建议:

风险三:拖欠工程款以为只是"晚点付",实则损失更大

本案中,被告拖欠55742元工程款,结果不仅要全额支付,还要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虽然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未被支持,但仅利息一项就是实实在在的损失。

企业防范建议:

额外风险提示:施工资质问题

本案中,双方都没有建筑施工资质,导致合同被认定无效。虽然法院还是支持了工程款请求(因为工程已完工),但这是有风险的——如果工程质量有问题,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到,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企业防范建议:

结语

工程建设中,一句"清单没有问题"的微信回复,就可能让企业背上数万元债务。企业管理者一定要明白:每一次电子沟通都可能是法律证据,每一个员工的对外承诺都可能代表公司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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