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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张工期延误违约金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责任归属-太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太和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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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1222民初365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1年5月5日,发包人(甲方)太和县某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承包人(乙方)安徽某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有,工程名称:太和县汇鑫广场项目1#汇鑫大厦;工程内容:土建、安装、装饰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建筑面积约26000㎡,1栋住宅楼30层,地下室1层;合同价暂定为:人民币52600000元(最终以实际结算为准)。2023年10月20日,案涉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安徽某建公司委托安徽红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工程价款审计,2024年7月18日,安徽红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太和县汇鑫广场项目工程价款审核报告》,审定金额为55159536.56元,该报告第五项特殊说明部分载明:"2、本项目施工总承包补充协议中,有效工期2年(730日历天),开工令日期2021年5月12日,竣工报告日期2023年10月20日,实际工期891日历天,工期延期161日历天,按照补充协议第三项(二)条乙方权利义务'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以及工期滞后…,因此致总工期延误要承担按延误天数计合同总价款的日万分之4的违约金'工期延误原因未见相关资料,本审定金额中未扣除,建议由建设单位财务部门予以增减"。双方均认可太和县某下公司已付工程款数额为42047380元,尚欠工程款数额为13112156.56元。

法院判决太和县某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安徽某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11457370.4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安徽某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在欠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安徽某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太和县某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企业如何防范工期延误违约金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实则暗藏玄机。太和县某下公司认为工程延期161天,理所当然应该由安徽某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却在法庭上"全军覆没"。为什么呢?

关键点一:光有"工期延误"事实不够,必须证明"谁的责任"

安徽红日公司的审计报告确实提到"工期延期161日历天",但后面紧接着一句"工期延误原因未见相关资料"才是重点!太和县某下公司只提供了开工令、部分监理例会纪要等,但这些证据只能证明"工程确实延期了",却无法证明"就是施工单位单方面造成的"。

就像你租房子,发现租客迟交了房租,但你不能仅凭"迟交"就认定租客违约——可能是你没提供收款账户,可能是银行系统故障。同样,工程延期可能有多种原因:设计变更、甲方付款不及时、恶劣天气、疫情管控等。本案中,法院查明存在工程量变更和甲方拖欠工程款的情况,这些都可能影响工期。

关键点二:农民工讨薪不是"违约",而是维权行为

太和县某下公司还主张,因为有24名农民工讨薪,按合同应支付24万元违约金。但法院认为,农民工讨薪是因为甲方没按时付工程款,导致乙方没钱发工资,这明明是甲方自己"挖的坑",怎么能怪乙方呢?

这就好比你请人装修,自己拖着不付进度款,工人没钱吃饭去劳动局投诉,你反而要工人赔你"投诉违约金"——这逻辑说不通啊!

企业防范建议:

  1. 合同约定要清晰:明确哪些情况算"可顺延工期",比如设计变更、甲方付款延迟、不可抗力等,避免笼统说"因乙方原因"。

  2. 过程管理留痕迹

    • 开工、停工、复工必须有书面确认
    • 每次工期变化及时办理工期签证(就像"延期证明")
    • 保留设计变更单、甲方指令、付款凭证等全过程证据
  3. 遇到问题立即沟通:发现可能影响工期的情况,马上书面通知对方,协商解决方案并签字确认。别等到竣工结算时才"秋后算账"。

  4. 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按国家规定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确保工资按时支付。记住:农民工讨薪是甲方责任,不是乙方"违约"。

  5. 专业团队来把关:复杂工程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参与合同谈判和履约管理,很多纠纷其实萌芽于合同签订时的漏洞。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以为"合同写了就行",但发生争议时,法院首先看的是"你有没有证据证明对方违约"。没有证据的合同条款,就像没上膛的枪——看着吓人,实际打不出子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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