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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擅自启用已暂停电力设备被罚补交电费和违约金-中牟供用电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中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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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供用电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122民初86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0年12月24日,某河南省电力公司中牟县供电公司作为供电人与中牟县某门窗厂作为用电人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用电地址为电视广播塔对面南北校小路东,用电分类为大工业,用电容量为630千伏安/千瓦。其中第31.3条约定禁止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人处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第38.4条第(2)款约定擅自使用已经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已被封停的电力设备的,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按基本电费差额的两倍计付违约使用电费。

2023年10月25日,供电公司经检查出具《违约用电、窃电通知书》,认定用户2023年9月8日-2023年10月19日期间私自启用已暂停变压器。中牟县某门窗厂经营者洪某在客户签收处签名、盖章,并书写"我厂在2023年9月8日-2023年10月19日期间确定私自启用已暂停变压器,对此事我厂认可"。

2023年10月26日,供电公司出具《违约用电、窃电处理通知书》,要求补交电费18644.47元、违约使用电费34650元,合计53294.47元。中牟县某门窗厂经营者在客户签收处签名、盖章,并书写"我厂认可补交电费18644.47元,违约使用电费酌减"。

法院最终判决:中牟县某门窗厂需向某电力公司中牟县供电公司支付电费18644.47元及违约金(以18644.47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驳回供电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供电公司负担433元,门窗厂负担133元。

三、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企业擅自启用已暂停的电力设备,看似小事,却可能带来不小的经济损失!

关键点一:签字确认等于"认罪"
门窗厂经营者洪某在供电公司的通知上亲笔写下"确定私自启用已暂停变压器",这一句话直接导致法院认定违约事实。很多企业负责人在签收类似文件时,出于面子或图省事,随意签字确认,殊不知这等于给自己"挖坑"。风险提示: 收到任何可能涉及责任的文件,一定要先看清楚内容,有疑问先咨询专业人士,不要轻易签字确认。

关键点二:违约金可能"打折"但逃不掉
供电公司原本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34650元违约金,法院最终酌情降低了金额,但仍然判决支付违约金。这说明即使合同约定了高额违约金,法院会考虑实际情况调整,但基本的违约责任是跑不掉的。风险提示: 企业不要抱有"反正违约金会打折"的侥幸心理,严格履行合同才是上策。

关键点三:变压器"减容"操作需谨慎
门窗厂经营者辩称"这是做变压器减容出现的问题",说明企业对电力设备管理操作不熟悉。很多企业因为不了解电力管理规定,无意中就构成了违约。风险提示: 企业进行电力设备调整(如暂停、减容等)时,必须严格按照供电公司流程办理,不能凭经验自行操作。

企业防范建议:

  1. 读懂合同再用电: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务必仔细阅读所有条款,特别是关于设备使用、暂停和违约责任的部分。如有不明白的,及时向供电公司或法律顾问咨询。

  2. 规范设备管理流程:企业应建立内部电力设备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谁有权操作、如何报备、如何记录,避免因员工操作不当导致违约。

  3. 收到通知先核实:当收到供电公司关于违约的通知时,不要急于签字认可,应先核实事实是否属实,必要时保留证据。

  4. 定期自查用电行为:企业应定期检查电力设备使用情况,确保符合合同约定,特别是对已办理暂停手续的设备要加强管理。

  5. 建立应急处理机制:万一发生类似情况,应立即联系供电公司说明情况,寻求解决方案,而不是等到收到罚单才处理。

作为企业经营者,要明白:电力不是"用了再说"的商品,而是有严格管理规范的服务。一个小小的操作失误,可能带来数万元的经济损失。在日常经营中,多一分谨慎,就能少一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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