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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工程停工后未及时拆除临时建筑将承担侵权责任 - 中牟排除妨害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中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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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案号:(2020)豫0122民初853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14年7月28日,案外人河南某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利公司)作为甲方,河南省某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郑州雁鸣湖三期高层B2区(G3、G5、G11、G12、G21栋)施工总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河南省某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包某利公司发包的工程项目。河南省某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场后,在环湖路北侧、文星路以南方向建设了项目部临时房屋(包括围挡、大门、绿化花池、彩板房等),占地2098.56㎡,合3.1478亩。施工过程中,工程停工。2018年12月5日,双方结算确认,某利公司还应向河南省某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价款3337770.72元,但项目部临时房屋至今未拆除。

2008年6月26日,中牟某胜置业有限公司取得中牟县中东路西侧雁鸣湖景区北侧03-11-号土地的使用权,地类(用途)为住宅,使用权面积88343㎡。上述临时房屋位于该地块内。中牟某胜置业有限公司委托测绘公司确认了占地范围,并花费测绘费3000元。另查明,中牟某胜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虎在2008年2月16日至2017年9月28日期间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今担任某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中牟某胜置业有限公司发现临时房屋后,多次要求拆除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河南省某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乔某停止侵害、拆除临时建筑并恢复土地原状。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责令河南省某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60天内拆除临时建筑并恢复土地原状;如果拒绝拆除,中牟某胜置业有限公司可自行拆除,费用由对方承担;同时驳回了中牟某胜置业有限公司要求对方承担测绘费等其他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教训是:工程一旦停工,施工方必须及时拆除临时建筑,否则即使没拿到工程款,也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很多企业以为“我还没收到钱,东西就不能拆”,但法院明确指出:临建设施(比如工棚、围挡)是专门为工程服务的,工程停了、结算完了,它的使命就结束了。就像租房子住,合同到期了你还赖着不走,房东当然能赶你走。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子暴露了三大常见风险,大家一定要避开“坑”:

  1. 土地权属不清就开工,后患无穷
    河南省某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自己是按某利公司要求施工的,但没核实土地到底归谁。结果临时房屋建在了中牟某胜置业有限公司的地盘上。企业发包工程时,必须像查户口一样确认土地权属:要求对方提供土地证、查登记信息,千万别图省事“口头确认”。否则,你盖的工棚可能变成别人的“眼中钉”,最后赔钱又拆房。

  2. 合同没写清“临时设施怎么拆”,吃大亏
    合同里只写了施工内容,却没提停工后临建设施的拆除责任和费用。法院只能按行业惯例判——拆除费由施工方自己扛。企业签合同时,一定要白纸黑字写明:“工程停工或结束后XX天内,施工方必须拆除临时设施;否则视为放弃所有权,发包方可直接处理。” 这样既避免扯皮,又能防止对方赖着不走。

  3. 公司高管“身兼两职”,容易被当“知情默认”
    中牟某胜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虎同时是某利公司的老板,法院认为:临时房屋建了几年,你都没反对,等于默认同意。现实中,很多集团让高管交叉任职,以为省事,却埋下大雷——一旦出事,法院可能认定“两家公司是一家”,你的权利就变模糊了。建议:不同公司必须独立管理,高管别“脚踩两条船”;如果土地被占用,立刻发书面通知要求整改,别拖!

一句话总结:工程停了≠责任停了!企业要守住“三道关”:开工前查清土地权属、合同里写清拆除条款、发现问题马上行动,别等对方告上门才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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