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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下属药店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企业社保责任不能逃避-长垣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长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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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3)豫0783民初390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1989年12月30日,杨某被长垣市某医药公司招收为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到长垣市某医药公司门市部从事销售工作。1991年3月14日,长垣县某医药公司(现长垣市某医药公司)作为甲方、杨某作为乙方,签订《全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1995年长垣市某医药公司进行机构改革,杨某承包公司旗下药店至今。2023年5月6日,杨某向长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请求确认其自1992年1月至2002年10月之间与长垣市某医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同日,长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杨某的仲裁请求已超出了受理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杨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长垣市某医药公司自1992年1月至2002年10月之间与杨某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根据杨某提供的招收审批表、工资变动审定表、工资发放花名册等证据,结合长垣市某医药公司当庭认可杨某自1989年12月30日进入公司工作的事实,判决确认杨某自1992年1月至2002年10月期间与长垣市某医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由企业承担。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道理:企业让员工"承包"公司下属单位,并不等于解除了劳动关系! 很多老板以为,只要让员工去"承包"公司的一个部门或门店,双方就变成了平等的合作关系,不用再管社保、不用付工资了。但法院不这么看!

判断是不是劳动关系,主要看三点:

  1. 双方是否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企业是合法注册的公司,员工是成年人)
  2. 员工是否受公司管理、按公司要求干活并领工资
  3. 员工干的活是不是公司业务的一部分

在本案中,虽然杨某从1995年开始"承包"公司药店,但她还是在经营公司的业务,用着公司的名义,本质上还是在为公司工作。所以法院认定这十年间她和公司仍然是劳动关系。

企业因此面临三大风险:

第一,社保责任甩不掉!
本案中,公司直到2002年11月才给杨某办养老保险,导致她退休后养老金变少。一旦劳动关系被确认,企业不仅要补缴社保,还可能要赔偿员工损失。更可怕的是,杨某要求确认的是1992-2002年的事,距今已超过20年!但确认劳动关系不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企业可能随时被"翻旧账"。

第二,"承包"不等于"脱责"!
很多企业搞机构改革时,让老员工"承包"下属单位,以为这样就能规避用工责任。但如果没有书面变更协议,员工仍在从事公司核心业务,法院仍会认定是劳动关系。就像本案,杨某承包药店30多年,法院照样认定劳动关系存在。

第三,证据缺失必败诉!
本案企业最大的失误是,对员工提供的所有证据全部认可,没有提出任何反驳。企业明明可以说"这已经是承包关系了",却因为没有保存相关协议和证据,只能认输。最终不仅输了官司,还要承担诉讼费。

企业如何避免踩坑?

  1. 变更关系要"留痕"
    如果真要把员工从正式工转为承包人,必须签书面协议,写清楚"双方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合作关系",并详细约定各自权利义务。切记:口头说"你去承包吧"等于没说!

  2. 社保缴纳别拖延
    从员工第一天上班就要按规定交社保,别学本案拖了13年!社保是法定义务,不是"能省则省"的开支。现在少交的几百块,将来可能变成几万块的赔偿。

  3. 历史问题要"清零"
    定期检查老员工档案,特别是那些"承包""挂靠"多年的员工。该补的社保要补,该签的协议要签,别让"历史遗留问题"变成定时炸弹。

  4. 机构改革先"问法"
    企业搞改革、分业务前,务必先咨询专业律师。像本案的机构改革,如果当时有律师指导,完全可以设计合法合规的方案,避免20多年后还被追责。

很多老板觉得"以前都这么干的,没事",但法律在变,法院的裁判标准也在变。过去可能模糊处理的问题,现在都可能成为企业重大风险点。特别是社保问题,国家现在查得越来越严,企业千万别抱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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