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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约定不明确时企业仅承担补充责任-长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长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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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783民初297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8月5日,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与长垣市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管理公司")签订《恒福公馆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委托某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21年9月19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某管理公司垫资319.4415万元完善小区遗留问题(包括电动车棚、绿化补栽、休闲广场等)。某管理公司于2021年10月至2024年5月组织施工。2024年7月5日,某置业公司出具《结算书》,确认结算总价为266.4415万元。2024年8月13日,三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某置业公司应于2024年12月15日前支付款项,河南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机械公司")作为担保人承诺在某置业公司不能付款时承担保证责任。期限届满后,两家公司均未支付款项。

法院判决:某置业公司十日内支付某管理公司工程款2664415元;某机械公司仅对某置业公司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还款责任(即一般保证责任)。

三、核心风险警示:担保条款这样写可能让你"白担保"

这个案例暴露了企业签订担保协议时最容易踩的"坑"——担保约定不明确导致担保责任大幅缩水

某机械公司本以为签了"保证代为履行"就能当"兜底人",结果法院认定只承担"补充责任"。原因很简单:
1️⃣ 保证方式陷阱:协议写"某置业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某机械公司代为履行",这恰恰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一般保证(只有债务人真没钱了才要你还);
2️⃣ 期限约定无效:"保证至债务结清之日"属于约定不明,法律直接按"主债务到期后6个月"算,本案中债权人必须在2025年6月15日前起诉担保人;
3️⃣ 执行顺序限制:债权人必须先申请执行债务人财产,证明"确实要不回来",才能要求担保人还钱。

给企业的3个救命锦囊
写清"连带责任":必须明确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否则默认是"一般保证"(补充责任)。比如改成:"某机械公司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直接要求其履行全部债务"。
精确约定保证期间:至少写"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避免被认定为"约定不明"而缩短期限。
同步设置财产保全:在担保协议中增加"债权人有权同时申请查封债务人和担保人财产"条款,避免债务人转移资产。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以为"盖了章就万事大吉",殊不知担保协议中一个标点符号的差异,就可能让数百万担保变成"纸面承诺"。本案中如果某机械公司当初多写"连带"二字,现在就要全额赔钱而非"捡漏"式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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