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增项管理不规范导致企业多付工程款-长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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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3)豫10民终250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15年5月7日,中建某南集团有限公司与长葛某滨置业有限公司签订《长葛市大户陈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汀畔(二期)施工合同》。2016年10月31日,中建某南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李聪和代表公司与刘某德签订《长葛滨海·汀畔(二期)工程合作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由刘某德承建滨海汀畔二期项目4#楼、5#楼、6#-11#楼及地下车库施工现场现状到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方施工合同内容、按施工图纸内容(合同签订以后的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取消项目除外)的所有工程施工事项。《合同单价分析表》记载"4-11#楼1350元/㎡,地下车库1600㎡(此单价包含土建、水电)..."合同价款为16054991.22元。后刘某德进场施工,中建某南集团有限公司向刘某德支付8747411元工程款。
中建某南集团有限公司与长葛某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成诉,2020年6月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民终14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有:2018年9月3日,长葛某滨置业有限公司、中建某南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建标公司三方对滨海·汀畔二期项目4#楼、5#楼、6#-11#楼及地下车库工程已完成工程量予以统计,确认并签订《现场完成工程形象确认单》后,中建某南集团有限公司将工程现场移交给长葛某滨置业有限公司,长葛某滨置业有限公司接收并安排后续施工。该判决书判决长葛某滨置业有限公司向中建某南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597493.88元及利息。该案在一审诉讼过程中,2019年8月15日,河南华威建设工程技术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合同内未完工工程造价4-H11#楼及地下车库为8208467.79元。
2021年12月6日,刘某德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起诉长葛某滨置业有限公司、中建某南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160万元及利息。经审理,法院认定:未完工的工程分项包括消防工程和通风空调工程,而该两项工程不属于土建及水电工程,不在刘某德施工范围之内,经计算,该两项未完工工程价款为2525103.13元,该款计算在刘某德未完工价款之内是不适当的,刘某德未完工价款应调整为5683364.66元(8208467.79元-2525103.13元),合同价款减去已付款项,再减去未完工价款的金额,即为是否拖欠或超付工程款的金额,经上述计算后,中建某南集团有限公司至少拖欠工程款1624215.56元(16054991.22元-8747411元-5683364.66元),法院判决中建某南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刘某德工程款1600000元及利息。中建某南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2022年4月14日,刘某德与中建某南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刘某德同意中建某南集团有限公司共支付150万元,剩余款项自愿放弃,在中建某南集团有限公司将上述150万元支付至法院执行款专户后,双方两清,别无纠葛。中建某南集团有限公司已按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将上述150万元支付完毕。刘某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2年4月14日签署收到条与清结证明各一份。
2023年6月1日,刘某德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363982.84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23年3月14日起计算至工程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另查明,2019年5月31日,中建某南集团有限公司在其起诉长葛某滨置业有限公司时提供了《工程造价鉴定补充证据目录》第三项"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联系单"第17款"2015年5月15日《工程联系单》【(土)编号:22】1份"第5目"出具车库46轴拟更改成混凝土挡土墙施工图纸"。刘某德与中建某南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后,对挡土墙(在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变更签证工程的工程预算表显示46轴改为剪力墙即东板墙,该东板墙工程造价为273572.62元)进行了施工。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中建某南集团有限公司主张混凝土挡土墙、凉亭和门面房均属于双方协议约定的施工内容。经查,案涉合作协议约定,刘某德承接的施工范围是:"根据业主提供的长葛滨海·汀畔二期项目4#、5#、6#、7#、8#、9#、10#、11#楼及地下车库施工图及设计设计变更单的所有施工项目及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方合同内内容、按施工图纸内容、现场现状及单项工程未完成工作的完善(合同签订以后的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取消项目除外)的所有工程施工事项,包括图纸显示和根据图纸内容可合理推断出的内容……"。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判决中建某南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刘某德工程款273572.62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23年6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止),驳回刘某德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增项工程管理不规范是企业重大法律风险点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工程合同中的"增项"管理不规范,企业可能要额外多付工程款!
什么叫"增项"?就是合同签订后,因设计变更、业主要求等原因,需要额外增加的施工内容。本案中,挡土墙工程就是典型的增项——法院认定该工程是在合作协议签订后才确定的施工内容,不属于原合同范围。
为什么中建某南集团有限公司要为挡土墙多付27万多?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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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存不当:中建某南集团有限公司虽然声称挡土墙是合同内工程,但提供的《工程联系单》只有自己项目部签章,没有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签章,无法证明该变更发生在合同签订前。而刘某德提供了施工证据,法院只能采信他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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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表述不当:虽然之前已就合同内工程达成和解"双方两清,别无纠葛",但这份和解只覆盖了合同内工程,没明确包括增项工程,导致刘某德还能就增项单独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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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管理混乱:对工程变更没有规范的确认流程,导致工程结束后双方对哪些是增项、哪些是合同内工程各执一词。
对企业来说,这几点风险必须警惕:
第一,工程变更必须"留痕"
每次设计变更、工程调整,必须有三方(施工方、业主方、监理方)签字盖章的书面确认文件。没有书面确认的变更,不要轻易施工!本案中,中建某南集团有限公司因缺少第三方确认,无法证明挡土墙是合同内工程。
第二,和解协议要写"全"
签订和解协议时,不能简单写"两清,别无纠葛",一定要明确写清楚"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内工程款、增项工程款、索赔款项等所有债权债务已全部结清"。否则,像本案这样,前脚刚付完150万和解款,后脚又被告上法庭要增项款。
第三,建立增项专项台账
财务部门要为每个项目设立"增项工程"专项台账,记录每一项增项的确认时间、内容、金额、审批流程。工程结束前,必须对所有增项进行汇总确认,避免遗漏。
第四,不要轻信口头承诺
很多项目经理会说"先干着,后面再补手续",这埋下巨大隐患。本案中如果当初挡土墙施工前有规范确认,就不会产生后续纠纷。
第五,重大工程变更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涉及金额较大的工程变更,最好让法律顾问介入,审核变更流程和法律风险。专业律师能帮您避免像本案中那样因证据不足而败诉的情况。
工程领域的纠纷往往源于细节管理的疏忽。一次不规范的工程签证,可能让企业多付出数十万甚至上百万的真金白银。企业管理者务必重视工程变更流程管理,做到"变更必确认,确认必签字,签字必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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