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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未显著提示将不产生效力-禹州保险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禹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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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纠纷
案号:(2024)豫10民终156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2年2月20日05时25分许,李某永驾驶豫K2轻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319省道320公里无梁镇月湾村路段时,与由西向东行驶刘某阳驾驶的豫某****重型半挂牵引车-豫K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相撞,后豫K2****轻型自卸货车又与路边尿素加注器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尿素加注器架子损坏,李某永、姜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永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某阳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行为承担次要责任,姜某无责任,巴晓辉无责任。豫某****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注册所有人为禹州市某甲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某财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处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限额305000元,保险期间自2021年3月29日起至2022年3月29日止。特别约定:本保单的第一受益人为某某汽车财务有限公司,非经某某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书面同意,投保人不得对关于受益人的约定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2022年4月27日,某某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出具权益转让书,将案涉车辆此次理赔权益转让给原告。经禹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豫某****重型半挂牵引车经许昌某乙有限公司鉴定,鉴定此次事故中的损失修复价格(扣残值后)为73278元,原告支出车辆评估费11000元。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起诉来院。另原告主张其支出施救费5000元。

法院最终判决:一审判决中国某财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赔偿禹州市某甲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各项损失81778元;二审法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三、企业如何防范保险合同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一个关键点:保险公司想用"免责条款"拒赔,必须做得明明白白、清清楚楚,否则法院不认账!

很多企业老板以为,只要在投保单上盖个章,就算同意了所有条款。但法院说:没这么简单!保险公司必须把免责条款"特别标出来",比如加粗、变色、放大字体,还要确保你真正看到并理解。就像去饭店吃饭,菜单上写着"加收10%服务费",但字小得像蚂蚁,还藏在角落里,这就不算有效告知。

本案中,保险公司拿出投保单说"某甲公司已经盖章确认收到条款",但法院发现:
1️⃣ 投保单上免责条款内容字体很小,没加粗没变色,跟普通文字混在一起
2️⃣ 投保单上根本没印出具体免责内容是什么
3️⃣ 保险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把完整条款交给了企业

结果就是:保险公司想以"车辆超载"为由拒赔,法院说"你没尽到提示义务,这条款不算数"!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签合同前"三看清"

留证据比盖章更重要

遇到拒赔别认栽
如果保险公司突然说"这个不赔",先查三点:

  1. 合同里有没有这条款?
  2. 条款有没有明显标识?
  3. 有没有证据证明你当时知道了?
    缺一条都可以依法维权!

很多企业吃亏就吃在"觉得保险公司不会骗我",结果出事时才发现关键条款藏在厚厚一叠文件里。记住:合同不是走过场,每个字都可能影响真金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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