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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不保留原件致额外费用索赔失败-禹州承揽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禹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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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1081民初387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河南某民防(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省某有限公司,2019年11月6日与禹州市某有限公司签订《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总货款2162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付30%预付款,门框送到现场付30%,门扇送到现场付38%,安装验收合格后一周内付清余款。合同还约定,若一方违约需支付总货款15%的违约金。河南某民防公司按被告要求完成供货及安装,并开具129600元和82156元的增值税发票。2020年4月17日,被告支付129600元,但剩余尾款未付。原告主张剩余货款86600元、违约金及因设计变更产生的额外费用22000元(材料费13000元、改装费8000元、运费1000元)。另查明,原告提交的工程联系单(证明设计变更)仅有复印件,无原件核实。

法院判决:被告禹州市某有限公司需支付原告合同价款866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共计96600元;驳回原告关于额外22000元费用的请求(因证据仅为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3个关键教训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日常经营中最容易踩的“坑”。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用大白话帮您划重点,避免重蹈覆辙:

1. 合同变更必须“留痕留原件”,复印件等于白纸一张
原告主张因设计变更多花了22000元,但只交了工程联系单的复印件,法院直接说“不认账”。现实中,很多企业口头答应改方案、加费用,事后却因拿不出证据“哑巴吃黄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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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违约金不是“狮子大开口”,超实际损失法院会砍半
合同约定违约金15%(3万多),但法院只支持1万。为啥?法律不是“罚酒三杯”,违约金得和实际损失挂钩。原告没证明自己损失多大,15%就被认定“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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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分期付款条款要“掐准时间点”,模糊等于埋雷
本案胜诉关键,是合同把付款节点写得明明白白:“门框到现场付30%”“验收后一周付清”。但很多企业合同只写“按进度付款”,结果对方拖到天荒地老。
防范建议

结语:小疏忽酿大损失,专业风控省大钱
这个案子原告赢了9万多,却丢了2万多额外费用——就因为一张没留原件的联系单。企业经营中,90%的纠纷源于“当时觉得没事”的细节。与其事后打官司,不如提前把合同“体检”做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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