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收款不规范企业损失90万 - 永城委托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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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1481民初221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案外人葛某在永城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处购买位于某花苑X号楼南侧的商铺,双方因房屋合同效力及无法办理房产证产生纠纷。2024年5月17日,葛某因上述纠纷将永城市某有限责任公司、薛某诉至法院,永城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提起反诉要求葛某给付购房款90万元及利息。2024年11月11日,法院作出(2024)豫1481民初XXX号判决,认定葛某购买案涉房屋,并于2012年8月18日、2013年7月2日、2013年9月2日向被告薛某共支付购房款90万元的事实,并判决葛某与永城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协助葛某办理不动产登记。另查明,法院作出的(2021)豫1481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某花园系永城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薛某于2008年至2012年6月份系永城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甲与薛某于2012年6月27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薛某将对永城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股权转让给李某甲。某花苑X号楼于2013年12月16日办理竣工备案登记”。本案案涉房屋与(2024)豫1481民初XXX号判决书中的案涉房屋系同一房屋。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薛某在10日内向永城市某有限责任公司返还90万元购房款及利息(利息从2024年12月20日起按年利率3.1%计算至还清之日),同时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简单说,公司打赢了官司,拿回了被占的90万,但利息只从2024年底开始算。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就一句话:企业让别人代收钱,却管不住钱的去向,最后自己吃亏。
永城市某有限责任公司让财务负责人薛某代收购房款,结果90万元被薛某占了十几年。薛某辩称“钱都花在盖楼、交税、发工资上了”,但拿不出任何凭证。法院直接说:没证据?那钱必须还!更扎心的是,公司直到2024年才发现问题,差点因“过期不候”(诉讼时效)而败诉。
对企业来说,这是3个血泪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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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用个人账户收公司钱
薛某用私人账户收购房款,钱一进账就像“掉进黑洞”——公司既看不到流水,也查不清去向。企业必须坚持用公司对公账户收款,哪怕对方是财务负责人或股东。私人账户收钱?等于给资金安全埋雷! -
每一笔钱都要“留证据”
薛某声称90万用于工程款、税费等,但连一张发票、一份签字的报销单都拿不出。法院判她还钱,就因为“你说花了,但没证明”。企业要牢记:- 代收款必须签书面委托协议,写明“谁收钱、收多少、怎么用”;
- 每笔支出保留原始凭证(合同、发票、银行流水);
- 每月对账签字确认,防止“说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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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要“快出手”
公司2012年就知薛某收款,但拖到2025年才起诉。薛某差点以“过了诉讼时效”脱身(法律上一般3年内不告就作废)。幸好前一个判决明确说“公司可另案追钱”,才保住机会。企业一旦发现资金异常:- 72小时内内部核查;
- 1个月内发书面催告函;
- 别等“人情”,该起诉就起诉。
一句话总结:钱进谁的口袋,证据就在谁手里。企业不盯紧资金链,等于主动把钱送进别人口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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