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股东财产混同将承担公司债务连带责任-荥阳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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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182民初267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0年6月30日,杨某持四川某宇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公章与荥阳某诚建筑设备租赁站(甲方)签订《建筑物资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出租建筑施工物资;租赁物资的型号、价格(按天计算)及单价;甲方收到乙方保证金10000元。杨某作为乙方代表在合同上签名盖章。
至2023年7月31日,四川某宇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丢失租赁物扣件4949个,赔偿金额为17321.5元,杨某在丢赔清单上签名。至2024年2月29日,被告下欠租赁费133234.82元。
另查明,四川某宇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2月10日;2023年8月16日,该公司股东变更为杨某,杨某持股100%,成为自然人独资股东。2024年3月20日,二被告对原诉事实无异议,同意支付租赁款140555元,但因未提交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等文件,调解协议未生效。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四川某宇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123234.82元(已扣除1万元保证金),返还扣件4949个或赔偿17321.5元;同时,杨某作为唯一股东,因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独立,需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核心风险警示:一人公司股东的"财产隔离"是生命线!
这个案子看似是租赁费纠纷,实则暴露了企业主最容易踩的"雷":把公司当自家钱袋子,结果债务全背到自己身上。
杨某作为四川某宇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以为"公司是我开的,钱就是我的",殊不知法律上公司和股东是"两个人"。当公司欠债时,他因拿不出财务证明(如公司账目与个人账户混用、无年度审计报告等),法院直接认定"公司财产=杨某个人财产",判决他个人要为公司14万元债务兜底!
对企业主的3条救命建议:
- 钱袋必须分两半
公司账户和个人微信/银行卡绝对不能混用!哪怕垫付100元办公费,也要通过公司账户转账并备注用途。否则一旦被债主抓住"公私不分"的证据,就像杨某一样,家里的存款、房子都可能被执行。 - 每年做"财产体检"
一人有限公司必须每年做正规财务审计,保留完整的银行流水、发票、资产负债表。这不是走形式——法院只认白纸黑字的证明。本案中杨某若能提供2023年的独立审计报告,债务就不会落到他头上。 - 签字盖章要"干净"
像杨某这样直接拿公章签合同看似方便,实则埋雷:如果公章是私刻的或未备案,公司可能不认账;若是真公章,又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行为"。正确做法是:合同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公章双重复核,股东代表签字需附授权委托书。
特别提醒:很多老板觉得"小公司不用搞那么复杂",但法律不会因企业规模小而网开一面。本案债务仅14万元,却因股东财产混同让杨某赔进个人财产,实在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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