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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中承租方不还设备不付租金,出租方未及时止损也要担责-林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林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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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581民初805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9年5月1日,河南某有限公司(出租方)与林州某有限公司(承租方)签订《中牟建业橙园二期一标段项目建筑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了钢管、扣件、升降丝等建筑设备的租赁价格(如钢管0.014元/天、扣件0.009元/天等),以及租金支付方式:每三个月支付实际租金的70%,剩余30%在工程结束后6个月内付清。

合同签订后,河南某有限公司按约提供了租赁物,林州某有限公司支付了2,039,087元租金后,从2022年6月1日起就未再支付租金,也未退还部分租赁设备。截至2022年7月20日,林州某有限公司欠付租金、运费116,769.36元。此后,河南某有限公司也未及时催收租赁物,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

河南某有限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728,372元;赔偿材料损失1,040,078元;支付违约金196,833元。

法院判决:

  1. 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
  2. 林州某有限公司支付河南某有限公司租金、占用费、运费291,923.36元及违约金15,355.17元;
  3. 林州某有限公司退还钢管、扣件等租赁物,若无法退还,赔偿材料损失832,062.4元;
  4. 驳回河南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为什么出租方也要为损失扩大"买单"?

这个案子最值得关注的一点是:出租方因未及时止损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觉得:"对方违约不还钱不还设备,我当然有权等着,损失越大对方赔得越多"。但法院在这个案子中明确表示:你也有止损义务

具体来说:

  1. "等着收钱"不等于"合法维权":河南某有限公司在发现林州某有限公司从2022年6月起不付租金后,既没及时收回设备,也没及时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法院认为,作为专业出租方,你明明知道对方违约了,就应该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而不是放任设备继续"租"着不收回来。结果,法院只支持了2022年7月21日至2023年1月20日这6个月的占用费,后面的损失法院说:"你自己放任不管,这部分损失你自己承担"。

  2. 索赔金额不是越高越好:河南某有限公司主张材料损失1,040,0078元,但合同明明约定了"按折旧比例赔偿",法院最终只支持了80%。很多企业签合同时不注意这些细节,打官司时才发现自己主张的金额法院不认。

  3. 签字确认很重要,但也要注意授权:本案中,马某、谭某签字的租费单被法院认可,但2024年6月20日那份没有被告方签字的租费单法院就不予支持。出租方在每次送货、收货、结算时,必须确保有合同指定的授权人签字,否则可能拿不到钱。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1. 发现对方违约,第一时间行动:对方不付租金或不还设备,别光打电话催,要立即发书面通知,明确告知"如X日内不付清欠款,我方将收回设备并解除合同"。保留好通知证据,这是日后证明你已尽止损义务的关键!

  2. 合同里要明确"止损条款":在租赁合同中增加类似这样的条款:"如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30日,出租方有权立即收回租赁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且收回期间的租金照常计算。"

  3. 建立定期对账机制:别等到欠了几百万才想起来对账!建议每季度让对方确认一次欠款金额和在租设备数量,有签字确认的对账单,胜诉把握大增。

  4. 设备管理要精细:本案中原告能胜诉,关键是有谭某签字的37张发货单和14份回收单。建议企业给每批设备编号,建立电子台账,谁领的、谁退的、什么时候退的,都要有记录。

四、专业法律顾问,让企业经营更安心

这个案子再次证明:合同不是签完就完事,关键在履行过程中的风险把控。很多企业老板以为"官司赢了就万事大吉",却不知道因自身未及时止损而白白损失几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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