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维修后原车主不能以已卖车为由拒付维修费-林州修理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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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修理合同纠纷
案号:(2023)豫05民再18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王某亮系豫EM号车辆的登记所有人,该车辆被钩机砸坏,2020年11月30日,王某亮与林州市某某汽贸有限公司员工付某亮联系,由付某亮带人将车辆拖至某某公司处。2021年1月4日,王某亮与卜某华签订协议书一份,载明"甲方卜某华在工作中不慎将王某亮的宝骏360(车牌号豫EM)损坏,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卜某华给王某亮5.3万元(伍万叁仟元整),损坏的宝骏360(车牌号豫EM)归卜某华所有。二、王某亮无偿配合卜某华办理车辆过户等手续,费用由卜某华承担。三、协议生效此车所有权归卜某华所有。其他双方互不追究"。王某亮及案外人卜某华认可砸坏豫EM号车辆的钩机系由卜某华、卜某生、程某生、戴某红、石某五人合伙经营,协议书中约定的5.3万元,卜某华、戴某红、石某的款项已经卜某华手转账给王某亮,卜某生、程某生的款项已经卜某生转账给王某亮。卜某华称其系五人推出来代表五人签字的。某某公司主张与王某亮形成修理合同关系,修车费共计33,476元,停车费7610元,王某亮主张其仅是让某某公司将车拖走,并未要求修车。
法院经过再审后判决: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王某亮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林州市某某汽贸有限公司车辆修理费用32,891元,但驳回了某某公司关于7610元保管费用的请求。案件受理费主要由王某亮承担。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道理:车辆维修后,原车主不能简单地以"我已经把车卖了"为理由拒绝支付维修费。为什么呢?让我们用大白话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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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叫你修车,谁就得付钱
本案中,是王某亮自己打电话叫某某公司去拖车的,当时他还是车主。维修企业有理由相信是王某亮要修车,自然应该由他来付钱。就像你叫外卖,外卖员把餐送到你家,你不能说"我刚把房子卖了,让新房主付钱"一样不合理。 -
卖车不等于卖债务
王某亮在2021年1月4日把车卖给了卜某华,但车子是2020年11月30日就拖到修理厂的。法院认为,即使车卖了,如果没有明确告知修理厂"修车钱让新车主付"并且修理厂也同意,原车主还是得付钱。这就像是你借了朋友1000块钱,然后把手机卖了,不能说"手机已经卖给别人了,让新机主还钱"。 -
口头说说不算数
王某亮说他让卜某华去处理修车事宜,但拿不出证据证明某某公司同意由卜某华来付钱。在法律上,这种关键事项必须有明确证据,不能光靠"我以为""他应该知道"。
给企业的3个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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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车前先签"明白纸"
企业在接收车辆维修时,一定要让客户签一份简单的《维修确认单》,写明"本人确认委托贵公司对车牌号XX的车辆进行维修,维修项目及费用以本单为准"。哪怕只是一张纸,也能避免很多纠纷。某某公司就是因为没有这个关键证据,一审二审都输了,幸好再审时找到了其他证据。 -
车辆所有权变动时要重新确认
如果维修过程中客户说"我把车卖给别人了",一定要让新车主当面确认并签字:"本人同意承担该车辆的维修费用"。不能只听客户口头说说,更不能仅凭客户把新车主微信推给你就认为事情解决了。 -
全程留痕,别嫌麻烦
保留好所有沟通记录:电话可以录音(提前告知对方),微信聊天要存好,维修报价单让客户签字确认。本案中某某公司就是因为提供了与保险公司的微信记录,再审时才扭转了局面。记住: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证据再有道理也难赢。
特别提醒汽修企业:维修费用超过5000元的,一定要让客户预付部分定金。很多纠纷都是因为维修完客户不认账,而企业又不好意思在修车前收钱。其实正规企业预收定金是行业惯例,客户也会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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