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打借条后担保人责任不消失-林州民间借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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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4)豫0581民初882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21年3月21日被告常某与原告签订车辆挂靠合同一份,约定将其购买的豫某号车辆挂靠在原告处。2022年3月9日,被告常某、常某向原告林州市某公司出具借据一张,借据载明"今借到人民币现金86000元整,借款日期从2022年3月9日到2023年11月9日止还清,每月9号还本金不少于4300元,利息按1分5/月,减本减息,逾期不还的利息按日息5‰分,其他事项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借款人及保证人对上述借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人常某,保证人常某"。同时常某、常某签署借款合同一份,合同显示借款人系常某,担保人系常某,担保车辆为豫某号车辆,借款用途为用于购买保险和买车。
2023年3月17日,被告常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两张,分别载明:"为资金周转今通过现金向林州市某公司借到人民币96000元,月利率1.2%,于2023年12月30日到期时还本付息,若借款人逾期未还款,应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给付逾期利息。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常某","为资金周转今通过现金向林州市某公司借到人民币25000元,月利率1.2%,于2023年6月30日到期时还本付息,若借款人逾期未还款,应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给付逾期利息。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常某"。原告陈述上述96000元的借据系2022年3月9日借据的本金及利息总和后打的条,后被告部分还款,尚欠85546元本金未还。
庭审中,被告常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认可尚欠原告本金85546元,但称现在无偿还能力,并称2024年3、4月份已将案涉车辆及钥匙、证件等都交到原告处,原告对此予以认可。原告当庭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
庭后原告明确截至2024年5月份,96000元借款尚欠本金60546元及利息2908元未还,25000元借款尚欠本金25000元及利息1200元未还,自愿放弃2024年5月之后的利息。
法院判决:被告常某需返还60546元本金及2908元利息;被告常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常某需返还25000元本金及1200元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如何避免陷入类似法律风险
很多企业老板以为,客户借了钱,让他打个借条、找个担保人就万事大吉了。但看了这个案例,你会发现实际情况比想象中复杂得多!特别是当债务到期后,客户说"再宽限点时间,我重新打个借条"时,如果不注意法律细节,很可能导致原本的担保"失效",让企业白白损失。下面我用大白话告诉你这个案例中隐藏的法律陷阱,以及如何避免:
1. "重新打借条"可能让担保人"溜之大吉"
本案中,2022年3月的86000元借款到期后,2023年3月又打了一张96000元的借条(包含了原借款本息)。很多企业以为这是"新债务",原担保自动解除。但实际上,法院认定这96000元的借条是债务人常某对原债务的"加入",不是完全新的债务,所以原担保人常某仍需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风险防范:
- 当客户要求展期或重新打借条时,务必让担保人重新签字确认,明确表示"我同意继续为这笔债务提供担保"
- 不要简单地让客户打一张新借条就完事,要在新借条中写明"本借条系对原XX年XX月XX日借据的展期,原担保条款继续有效"
- 如果担保人拒绝重新确认,就要考虑是否接受展期,或者要求客户提供新的担保
2. 担保不是"一劳永逸",需要定期"激活"
原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是2023年11月9日,但直到2024年9月才起诉。如果中间没有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担保人可能已经"脱保"。但本案中,因为2023年3月重新打借条时担保人可能被认定为债务加入,所以法院仍然支持了连带责任。
企业风险防范:
- 对于有担保的借款,在担保期间内(一般为主债务到期后6个月内)必须向担保人发书面催款通知
- 催款后要保留证据,如邮寄回执、微信记录等
- 如果债务展期,必须在展期协议中重新约定担保期限
3. 利息约定不能"随心所欲"
原借款合同约定月息1.5%,逾期利息按日息5‰(相当于月息15%),这明显超过了法律保护的上限(目前一般为LPR的4倍,约15%年利率)。后来的借条改为月息1.2%(14.4%年利率),更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法院支持了这部分利息。
企业风险防范:
- 借款合同中的年利率不要超过LPR的4倍(目前约14.8%)
- 逾期利息约定要明确,最好直接写明"按当期一年期LPR的4倍计算"
- 不要约定"日息千分之五"这类表述,容易被认定为高利贷
4. 车辆抵押不等于"钱已到手"
本案中虽然有车辆作为抵押,但被告将车辆交还后,原告并没有变卖车辆冲抵债务,而是选择继续追讨欠款。如果车辆价值高于债务,企业本可以变卖后冲抵,但因为没有及时行使权利,可能错失了收回全部欠款的机会。
企业风险防范:
- 设立车辆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
- 一旦债务人违约,应在合理期限内(建议30日内)启动抵押物处置程序
- 变卖抵押物要通过正规渠道,保留相关证据,避免被认定为"私自处置"
5. 证据链要"完整闭环"
本案中原告胜诉的关键是有完整的证据链:挂靠合同→原始借据→新借条→还款记录。特别是当债务人承认欠款事实时,这些证据让法院能够清晰认定债务关系。
企业风险防范:
- 每一笔借款必须有书面借据,注明借款人、金额、利率、用途、还款时间
- 转账代替现金,保留银行流水;如果必须现金交付,要让借款人出具"现金收讫"证明
- 定期与债务人核对账目,签署对账单
- 重要沟通尽量书面化(微信、邮件等),避免纯口头约定
写在最后
很多企业认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但更准确地说,打官司其实是打"事前防范"。等债务人还不上钱才想到找律师,往往已经错过了最佳处理时机。这个林州案例告诉我们,规范的借款流程和严谨的法律文书,能帮企业避免80%以上的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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