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不知情也要担责,小商品店卖侵权雨鞋被判赔-安阳著作权侵权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案号:(2025)豫0506知民初30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7年10月16日,某甲有限公司经授权取得包括《皮医生》《巴克队长》《呱唧》美术作品在内的《海底小纵队》系列作品著作权,授权性质为独占许可,授权权限包括:复制权、放映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授权期间自2017年10月16日至2053年1月31日,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维权。美术作品《呱唧》的登记号为国作登-2015-F-00122968,《皮医生》的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5-F-00122967,《巴克队长》的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5-F-00122989,《海底小纵队标识》的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5-F-00122966。
2023年10月30日,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一份。该公证书内容显示,公证人员与相关取证人员于2023年10月18日来到林州市某浙江**联购物广场五龙店,以普通消费者名义花费29.9元购得"儿童雨鞋"一双,取得相关票据,并对店铺内外场景进行了拍照。取证人员在店内所购的"儿童雨鞋",在鞋筒翻领装饰部分显示有与海底小纵队《巴克队长》《皮医生》《海底小纵队标识》实质性近似的图案。
林州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日期为2016年1月5日,经营范围包括日用百货销售等。该公司主张案涉儿童雨鞋从第三方购进,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2023年6月2日采购收货单一张。该采购收货单中包含"儿童雨鞋"10双,进价19元,金额共计190元。上述采购收货单上没有供应商签字或盖章。经向该供应商了解情况,其对案涉商品系其供货不予确认。
法院判决结果:被告林州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某甲有限公司作品著作权商品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257元,被告负担18元。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给广大零售企业敲响了警钟:"不知情"不是侵权免责的护身符!
很多小商品店老板可能会想:"我只是个卖货的,哪知道这雨鞋上的图案侵权不侵权?"但法院判决明确告诉我们:销售商不能仅以"不知道"为由逃避责任。本案中,林州市某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自己对《海底小纵队》不了解、商品名称未标注"海底小纵队"字样、利润微薄(仅赚76.3元)等理由,均未被法院采纳。
关键问题出在哪里?合法来源证明不充分!被告虽然提供了采购收货单,但该单据没有供应商签字或盖章,且经核实供应商根本不认可供货事实。法律规定的"合法来源"不是随便一张纸就行,必须是真实、有效、可验证的凭证。
另外,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特别指出:被控侵权图案对商品营利的贡献度较小,且考虑了被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等因素,才只判赔2000元。试想,如果卖的是整双都印满侵权图案的鞋子,或者在一线城市繁华地段销售,赔偿金额可能会大幅提高!
企业该如何防范此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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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审核进货凭证:采购商品时,务必索取正规发票或盖有供应商公章的收货单,确保"货、票、章"一致。没有供应商签字或盖章的收货单,法律上等于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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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商品审查机制:对涉及知名IP(尤其是动画、影视、游戏等)的商品,要求供应商提供著作权授权文件。即使商品名称未标注IP名称,也要留意商品图案是否可能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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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版权意识:不要认为"卖得少""利润低"就没事。本案中被告仅销售7双雨鞋,获利76.3元,仍被判赔偿2000元,还额外承担了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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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下架可疑商品:如收到侵权通知,应立即自查下架,而不是等待法院传票。拖延处理可能导致损失扩大,本案中原告延迟一年多才起诉,但法院仍支持了部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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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完整证据链:不仅要有采购凭证,还应保留与供应商的沟通记录、付款凭证等,以便发生纠纷时能完整证明商品来源。
特别提醒:小商品市场、儿童用品店、礼品店等是著作权侵权的高发区域。很多商家误以为"图案相似不算侵权"或"只卖几件无所谓",实则大错特错。一个卡通形象可能价值百万,而您店里一双雨鞋就可能让您付出数千元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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