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债时需证明公司无力偿还才能追究股东责任 - 黄石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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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205民初44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原告黄石某光电公司自2018年7月30日起向被告深圳市某科技公司提供插芯产品,2022年5月27日双方签订抵款协议确认截至当日原告应收货款25360元。被告某科技公司分别于2022年8月31日、2022年11月22日、2023年5月31日支付欠款合计15000元,之后双方再无业务往来,剩余11462.84元货款一直未付。
被告贺某、梅某系被告某科技公司股东,贺某持股60%(认缴出资300万元),梅某持股40%(认缴出资20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42年6月1日。2024年12月,司法鉴定确认:2022年6月的增资文件中“梅某”签名系伪造(贺某冒签)。梅某称其2018年已实缴出资20万元并转让股份,但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2022年被贺某冒名增资。
法院判决:
- 被告某科技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1443.40元及违约金(从2023年6月1日起按LPR的1.5倍计算)、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500元;
- 驳回原告要求贺某、梅某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求。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追债必知的3个关键点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对方欠钱不还,原告却输掉了对股东的追偿诉求。核心问题出在:企业主张“让股东提前还钱”时,必须先证明“公司真的没钱还债”,否则法院不会支持。
为什么原告输了?
- 关键漏洞:原告直接要求股东贺某、梅某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补上”公司欠款,但没证明某科技公司“不能清偿债务”。
- 法院明确指出:“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已穷尽手段(如申请强制执行)仍无法收回货款”,因此不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定条件。
- 即使梅某被冒名增资(签名系伪造),也不能直接推翻股东身份——因为公司登记信息对外具有公信力,债权人需先解决“公司无力偿还”的问题。
企业如何防范类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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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要“踩准点”
- 付款时间写清楚!本案因合同未明确交货时间,法院只能按“抵款协议日”推定付款日,导致违约金起算晚。
- 行动建议:合同中必须写明“收货后X日内付款”,并约定“逾期按LPR 1.5倍计违约金”(本案这点做对了,所以违约金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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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债时“先打公司,再盯股东”
- 想让股东“兜底”?必须分两步走:
(1)先起诉公司并申请强制执行;
(2)若执行后仍拿不到钱,再凭《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起诉股东要求“加速出资”。 - 本案教训:原告跳过第一步,直接要求股东赔钱,结果被法院驳回。
- 想让股东“兜底”?必须分两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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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身份管理别“甩手不管”
- 梅某因“转让股份后未办工商变更”惹上麻烦:
- 虽已实缴出资并退出,但因登记未更新,仍被列为股东;
- 被冒名增资后,需自证“签名造假”(本案做了鉴定),但法院认为“签名假≠增资非本人意愿”,风险仍难完全规避。
- 行动建议:
- 股权转让后24小时内完成工商变更;
- 定期查企业信用报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异常立即报案+鉴定。
- 梅某因“转让股份后未办工商变更”惹上麻烦:
总结一句话:企业追债时,“公司没钱”是铁门槛——不证明这点,股东的钱袋子法院不会轻易打开。平时做好合同管理、及时固定证据,比事后“抓股东补窟窿”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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