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随意使用他人商标可能构成侵权-宜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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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号:(2024)鄂05知民终3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第1110578号“某”商标的注册人为萧山市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麻将,注册于1997年9月28日。后续经多次转让,2019年12月6日转让给某科技(浙江)有限公司。第410号、第451号、第679**号等“某”系列商标也均转让至某科技(浙江)有限公司名下。2015年至2020年间,某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某科技(浙江)有限公司先后授权浙江某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机电公司”)使用其商标,并允许其以自己名义维权。
2022年9月1日,某机电公司通过《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取证发现:在某某平台一家名为“某百货二店”的店铺中,宜都某商贸店(投资人为郭某旭)销售自动麻将机配件(骰子盘),商品链接名为“老式某麻将机。麻将机配件外框过山车麻将桌配件通用自动款价”,售价约40-41元,商品详情页使用“某”字样及“精品机麻”“精品麻将机”等描述,并提示“松乐、扬帆……大霸王,这些品牌的机子不能使用本产品”。该店铺经营者信息显示为宜都某商贸店。庭审中,某机电公司确认该店铺已关闭涉案链接。
宜都某商贸店成立于2022年6月,经营范围包括家用电器销售、互联网零售等;某机电公司则主营全自动棋牌桌生产销售。2010年,“某”商标曾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某机电公司为维权提交了4000元律师费发票等证据。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宜都某商贸店赔偿某机电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维权合理开支500元;某机电公司上诉要求将合理开支改判为5000元,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3个关键点必须注意!
1. 网店商品描述用词不当,0销量也可能侵权
本案中,宜都某商贸店虽未实际售出商品(销量为零),但因在商品链接和详情页中使用“某麻将机”等字样,被法院认定为“商标性使用”——即该用词能让人误以为商品与“某”品牌有关联。通俗说:即使你只卖一个配件,只要描述里蹭了别人家的名牌,就可能被判侵权。
- 企业怎么做:
- 网店商品标题、详情页避免直接使用他人商标(如“适配某品牌”“某同款”);
- 若需说明兼容性,改用“适配全自动麻将机”等中性描述,切勿标注具体品牌名;
- 定期自查线上店铺,删除所有可能引发混淆的词汇。
2. 维权费用主张要有“针对性证据”,否则法院可能“打折支持”
某机电公司主张4000元律师费,但法院只支持500元,原因有二:
- 一是该案件属于批量维权(某机电公司同期在全国提起100多起类似诉讼),律师工作量被分摊;
- 二是无单独证据证明本案产生4000元费用(如委托合同约定单案费用、差旅明细等)。
- 企业怎么做:
- 维权时保留分案证据:例如律师合同中明确单案服务费、取证时间戳对应单案的操作记录;
- 避免“打包式维权”:批量案件中,务必区分每案的合理开支(如单独制作费用清单);
- 小额索赔也要严谨:即使标的额低,也要准备基础证据链,否则可能“赢了官司亏了钱”。
3. 侵权后主动整改,能大幅降低赔偿金额
宜都某商贸店因“主动关闭店铺”“实际未获利”等情节,最终赔偿仅1500元(远低于某机电公司主张的10000元)。法院明确指出:侵权过错程度轻、影响范围小,是减少赔偿的关键因素。
- 企业怎么做:
- 收到侵权通知后,立即下架争议商品并保存整改记录;
- 主动联系权利方协商,书面承诺不再侵权(可作为减责证据);
- 切勿心存侥幸:本案中“0销量”反而成为减赔依据,早整改早止损。
划重点:商标侵权不以实际销售为前提!网络经营中,“搭便车”的描述习惯极易埋雷。企业应建立“商标使用自查清单”,重点检查商品标题、详情页、广告语中的品牌关键词,避免无意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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