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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财产混同企业跑路个人也得赔钱-宜昌承揽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宜昌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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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592民初41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5年3月,李某毅及其妻子田某娇拟对其位于锦绣嘉苑小区的房屋进行装修。为装修房屋门窗,田某娇经朋友介绍后添加了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花的微信。2025年3月15日,田某娇通过微信询问林某花“要不明天早上先过来给我把阳台量个尺寸吧。”林某花回复“好的,位置发一个给我。”随后,田某娇给林某花发送了位置。2025年3月16日,林某花微信告知田某娇“我到了。”李某毅陈述当天林某花带着一个测量人员到其家中进行了现场测量。2025年3月17日,林某花通过微信向田某娇发送了《百莉赢门窗销售单》,该销售单载明货款总金额为25794.18元。2025年3月23日,李某毅添加了微信名为“A德卡西铝业,1508622”的微信,李某毅陈述该微信号亦是林某花的微信。2025年3月25日,田某娇通过微信与林某花协商门窗价格,田某娇表示“25088?”林某花回复“我都不好反驳了,交个朋友咯。”田某娇询问“定金怎么给你?”林某花回复“转微信,有凭证。”田某娇回复“12000先给你整数,剩下的装好去一起给你,我老公付款。”林某花回复“好的。”同日,李某毅向微信名为“A德卡西铝业,1508622”发送消息“那就先给你转12000元的定金。”“A德卡西铝业,150****8622”回复“好的。”李某毅再次询问“您贵姓啊?”该微信号回复“林。”随后,李某毅通过微信向该微信号转账12000元,该微信号实名认证的收款方姓名为林某花。后因某甲公司未向李某毅提供门窗,李某毅及其妻子田某娇通过微信向林某花催要退款未果,诉至法院。
同时查明,2025年3月1日,出租方孙某(甲方)与承租方李某毅(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为2025年3月2日至2025年10月1日;租金为每月2000元。”同日,李某毅通过微信向孙某转账15000元。李某毅陈述因其房屋处于装修状态,所以需要租房居住,其支付的房屋租金15000元中包含了1000元押金。
某甲公司于2018年1月8日成立,经营范围为铝合金、不锈钢、玻璃、全铝家居门窗制作、安装、销售等。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林某花系该公司唯一股东。
庭审中,李某毅陈述因某甲公司未向其提供门窗,李某毅已找了其他公司定做安装门窗,现已安装完毕。

判决结果简单说:法院判某甲公司退还原告12000元装修款,并双倍返还定金5017.6元;同时,公司老板林某花要对这笔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公司没钱赔,她个人也得赔);但原告主张的租金损失没被支持。

三、核心观点:企业主最容易踩的“连带责任”坑
这个案子看似是装修跑路的小纠纷,实则暴露了企业主最大的隐形炸弹——个人和公司财产混在一起,老板要替公司“背锅”

别等官司上门才后悔! 企业主常以为“公司是独立个体”,但只要财产混同,个人资产就毫无保护。尤其个体户、夫妻店、一人公司,更要守住“公私分明”这条生死线——公司账户流水清晰,比啥护身符都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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