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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工程签证单缺少跟踪审计签字不影响工程款认定-鄂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鄂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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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7民终53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2年11月,鄂州市某工程管理中心与某交建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某有限公司,2019年10月更名)签订《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南侧外环道路、排水工程发包给某交建集团,合同价款为36,373,144.33元。

2014年11月5日,鄂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某交建集团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案涉工程由鄂州经济开发区全面接管。2014年11月10日,某交建集团进场开工,2020年11月10日工程竣工验收。2020年12月4日,某交建集团将竣工验收和结算文件交付给鄂州市某处,鄂州市某处签收。截至目前,鄂州市某处已支付工程款20,576,000元。

在审理过程中,经某交建集团申请,法院委托某国际项目管理公司进行工程造价鉴定。鉴定结果为:

一审法院认为,某交建集团提供的签证单仅有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签字,无跟踪审计单位签字,且未提交充分证据,故对争议部分工程款不予支持,判决鄂州市某处支付工程款2,093,661.15元及自2024年12月19日起算的利息。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交建集团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完成了争议工程,虽然签证单缺少跟踪审计单位签字,但该签字并非合同约定的必要条件,且其他多份同样缺少跟踪审计签字的签证单已被认定为"无争议"部分。同时,工程已于2020年11月10日竣工验收,利息应自2021年1月8日起算。故二审改判:鄂州市某处应支付工程款4,924,171.52元及自2021年1月8日起算的利息。

三、企业如何防范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建设工程中,即使签证单上缺少跟踪审计单位的签字,只要其他必要手续齐全,企业仍有权获得工程款。很多施工企业常常陷入这样的误区——认为必须每个环节都有全部相关方签字才能确认工程量,特别是对隐蔽工程,一旦缺少某个环节的签字,就认为无法主张权利。

风险点一:忽视隐蔽工程证据保存

箱涵围堰、沟槽开挖等隐蔽工程,一旦完工就被覆盖,事后难以查验。本案中,如果施工方没有在施工过程中及时保留完整证据(如专项施工方案、签证单、工程联系单等),即使实际完成了工程,也可能因无法证明而拿不到工程款。

企业应这样做:

风险点二:过度依赖"跟审单位"签字

很多企业误以为工程签证必须有跟踪审计单位签字才有效,其实不然。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合同中并未约定跟踪审计单位签字为必要条件,且在实际操作中,许多无跟踪审计签字的签证单已被双方认可。

企业应这样做:

风险点三:忽视工程竣工后的结算时效

本案中,利息起算时间的认定对企业影响很大。一审错误地以鉴定意见作出之日作为利息起算点,而二审正确认定应以竣工验收后提交结算文件之日为起算点,使施工方多获得了三年多的利息。

企业应这样做:

风险点四:工程变更未及时审批

建设单位常以"超出预算未走审批流程"为由拒绝支付变更部分的工程款。本案中,鄂州市某处辩称"很多分项超出预算,没有按照国家发改委规定,超标没有走审批流程"。

企业应这样做:

作为施工企业,要特别注意:你的主要义务是按约完成工程,而建设单位的主要义务是按时支付工程款。当完成工程的证据充分时,不要因为某些非关键环节的瑕疵而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作为建设单位,也应诚信履约,不能以形式上的瑕疵为由拒绝支付实际完成的工程价款。

企业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建立完善的资料管理制度,确保每个环节都有据可查;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时沟通解决争议,避免小问题积累成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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