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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签欠条算公司债务,法定代表人认债企业必须承担——浠水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黄冈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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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125民初137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黄冈某材有限公司在浠水县巴河镇承接工程,陈某在该公司进行管理。张某于2019年在黄冈某材有限公司的工地运材料。张某与陈某于2024年1月3日对有关运费进行了结算,陈某向张某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欠条,今欠英山某信竹业张某材料款共计壹拾贰万元整¥120000元,欠款人陈某。”后经张某多次催收,二被告未付款,遂成本讼。
同时查明,张某在平时经常被人称为“张某”,故陈某欠条中被欠款人为“张某”。对此,陈某未提出反对意见。
另查明,黄冈某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在通话中承认债务由该公司承担,且对陈某行为表示认可。

法院判决:黄冈某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某运费12万元及利息(按一年期LPR利率,从2025年3月9日起算至付清之日),驳回张某对陈某的诉讼请求。简单说,公司要全额付钱,陈某个人不用担责。

三、企业如何防范类似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日常管理的“大漏洞”:员工打欠条、老板随意认债,结果公司背锅还钱。为什么公司要替员工扛债?关键在两点:

  1. 员工签字算“职务行为”,公司必须买单
    陈某作为公司管理人员,在工地结算运费时打欠条,内容直接关联公司工程(材料款)。法院认定这是“干活时的职务行为”,不是他个人借钱。就像公司采购员签收货单,钱得公司付——员工代表公司办事,后果自然由公司承担。企业常犯的错是:让员工随便以个人名义签欠条或合同,却没写明“代表公司”。一旦出事,公司想赖账?难了!

  2. 法定代表人“一句话”就能让公司认债
    黄冈某材公司的老板杨某在电话里直接说“这钱公司还”,法院立刻认定这是“自认债务”,不用张某再找证据。现实中,老板们觉得“打个电话解释下没事”,却不知随口一句话可能变成“铁证”。更危险的是,如果像本案被告公司一样拒不到庭,法院直接按对方说法判,企业连申辩机会都没了。

给企业的三条实用建议

结尾小贴士
很多企业以为“官司离自己很远”,却栽在一张欠条上。作为征和律师事务所的企业法律顾问,我们每天帮企业堵这类“小漏洞”:从合同模板到员工培训,用极高的性价比服务预防风险。更贴心的是,我们提供先试用满意后付款的体验模式——先解决您当下的痛点,再谈长期合作。法律风险不可怕,可怕的是不知道风险在哪。早一步规范管理,企业才能走得更稳更远!

(注:文中人名及企业名称已按司法文书隐私保护要求简化处理,案例引自公开判决,仅作普法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