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司机发现乘客突发疾病必须主动拨打120-丹江口生命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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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生命权纠纷
案号:(2023)鄂0381民初193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死者陈某英,1954年4月8日出生,明某系死者陈某英的丈夫,其与陈某英共生育3个子女,分别为长女明某甲、次女明某乙、儿子明某丙。
2022年1月15日8时10分左右陈某英从丹江口市天海加油站乘坐103路公汽去找女儿明某乙。8点16分陈某英慢慢从座椅上滑落摔倒在地,司机及车上人员将陈某英扶起坐在公交车通道上。8点23分陈某英坐在公交车通道上翻看手机,此时车上仍有乘客。8点24分明某乙电话联系陈某英,司机代为接听并告知明某乙陈某英身体不适。8点31分司机使用陈某英电话联系明某乙。8点33分明某乙在公交车上接到陈某英,陈某英侧躺在公交车通道上。8点36分陈某英家属拨打120急救,8点44分救护车到达现场,急救人员发现陈某英呼之不应,遂立即将其抬至救护车上,8时45分患者突发呼吸心跳停止,立即予以心肺复苏,8时50分进入急救室,经积极抢救40分钟后,患者仍无自主呼吸及心律,于9时30分宣布死亡,初步诊断为猝死。
法院最终判决:某甲公司因未完全履行救助义务,需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9580.79元(占总损失的10%),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的核心教训很明确:公交公司对车上突发疾病的乘客,有法定的"尽力救助"义务,不能等家属来处理,更不能因乘客一时清醒就放松警惕。 很多企业以为"乘客自己说不用叫救护车"就能免责,但法院明确指出:一旦乘客健康状况恶化,司机必须主动拨打120或送医——这是《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条的硬性规定。
为什么某甲公司要赔钱?不是因为它完全没管,而是因为犯了三个致命错误:
- 误把"乘客清醒"当"安全无事":陈某英最初能翻手机、能联系家属,司机就以为问题不大。但法律要求司机持续观察病情变化,当她从坐着变成侧躺昏迷时,必须立刻行动。
- 把救助责任"甩锅"给家属:司机只等家属来接人,却没主动叫救护车。法院说得很清楚:车上其他乘客都下车后,司机和乘客的依附关系更强了,这时最佳做法就是打120,而不是干等着。
- 关键证据没保存:公司拿不出完整监控证明"曾建议叫救护车但被家属拒绝",导致无法自证清白。最后法院只能推定公司没尽责。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非法律人士也能懂):
- 紧急情况"宁可多做,不可少做":员工培训时要强调——乘客在车上突然晕倒、呼吸困难、脸色发青,哪怕说"没事",也要第一时间拨打120。别纠结"要不要送医院",直接打120最稳妥,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
- 装监控更要会用监控:公交车、网约车、旅游大巴必须全程录像,且保存至少30天。出事后立刻备份,别等丢了才后悔。本案中公司因监控不全吃了大亏。
- 急救流程写进员工手册:别只说"要救助",要细化步骤。比如:
✓ 发现乘客异常 → 立即安全停车
✓ 询问情况 → 若意识不清醒 → 直接打120并广播求助车上医护
✓ 若意识清醒但状态变差 → 仍要建议打120,同时记录乘客拒绝的原话(比如用录音笔) - 别被"人情"拖进坑:家属说"我们自己送"?可以,但必须让家属签字确认"自愿放弃公司送医",否则风险全在企业身上。
记住:法律要的不是"完美救人",而是"尽力而为"。一个电话、一段录像、一句提醒,就能避免几万块的赔偿。企业主们别觉得"倒霉",想想如果自己父母在车上发病,是不是也希望司机立刻救人?把法律要求当成良心底线,风险自然远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