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不能仅凭单方认定规章制度无效需担责-丹江口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1)鄂0381民初44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明某于2002年11月26日进入丹江口市保安服务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为明某缴纳了社会保险。2014年7月,丹江口市保安服务公司改制为丹江口市铁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明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工作内容和地点未发生变化,双方于2014年8月10日重新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明某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由公司通过银行卡转账发放。2020年8月25日,丹江口市铁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明某严重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为由与明某解除劳动关系,明某随后离开公司。双方因经济赔偿金发生争议,明某向丹江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明某经济赔偿金60000元。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最终认定丹江口市铁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该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明某经济赔偿金60000元。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给我们企业敲响了警钟:解雇员工不是老板一句话的事!许多企业认为"我是老板,我说了算",结果像本案中的保安公司一样,以为员工"旷工"就可以随便开除,最后反而要赔钱。到底问题出在哪里?我们来看看企业应该注意哪些风险点:
第一,规章制度不能"想怎么定就怎么定"
本案中,公司依据的《内部管理制度》规定"无故旷工一个工作日或者严重脱岗二次以上者"就可以解雇。但明某作为保安队长,工作地点不固定、工作内容繁杂,这种规定明显不合理。就像你不能要求送外卖的小哥必须每分钟都待在店里一样!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时,必须考虑岗位特殊性,不能"一刀切"。特别是对工作地点灵活、工作内容多样的岗位,规定要更加合理。
第二,规章制度必须"走程序"才能生效
很多企业以为老板签字、打印出来贴墙上就算数了。错!法律规定,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也就是要跟员工代表或工会讨论,听取意见。而且必须"公示"给每个员工,让员工知道有这些规定。本案中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他们走了这些程序,所以法院不认可他们的规章制度。这就好比学校要制定新校规,必须开家长会讨论,不能校长自己写张纸就让学生执行。
第三,解雇证据不能"自己说了算"
公司提供了考勤表和督查通报作为明某"旷工"的证据,但这些都是公司自己制作的,没有员工签字确认或其他佐证。法院认为这种"自说自话"的证据不可靠。就像你不能自己给自己开证明说"我考试没作弊"一样!企业要证明员工违规,必须有客观证据,比如监控录像、第三方证明、员工签字确认的违纪记录等。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
制定制度要"接地气":规章制度要符合岗位实际,不能过于苛刻。比如保安、销售等外出工作多的岗位,考勤规定要灵活。
-
走好"民主程序":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时,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与工会协商,保留会议记录和签字文件。
-
做好"证据链":员工违纪时,要及时固定证据:让员工签字确认违纪事实,保存监控录像,找在场同事作证,不能仅凭主管一句话就认定。
-
解雇前"三思而行":解雇是"最后手段",要先警告、培训等,给员工改正机会。确实要解雇时,最好先咨询专业律师。
-
培训要"留痕":新员工入职时要培训规章制度,让员工签字确认"已阅读并理解";规章制度修改后也要及时培训并记录。
记住:企业有权管理,但必须依法管理。解雇员工不是"我想开除就开除",而是"我有充分依据才能开除"。否则,就像本案中的保安公司,本想"清理门户",结果赔了6万元,还影响企业形象。规范用工管理,既是保护员工权益,更是保护企业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