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合同变更企业损失货款难追回-丹江口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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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381民初342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24年2月19日,湖北某甲工贸有限公司与丹江口市某乙运输有限公司签订《锣响骨架车定购合同》,约定车型直梁骨架半挂(危险品),产品型号13000×2550×0,轴数3,颜色红色,数量1台,单价13万元,提车方式配送。选配:车厢配置底板3mm高强钢,边板600mm,中立柱活动,底板高出底边框1.5cm,前板1.3米高,外廓尺寸13000×2550×600。付款方式:买受人签订订单后预付定金5万元,余款8万元在某丙厂发车前全部结清。交付日期以定金到账日为准,不可抗力可顺延。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大箱底部加装3条纵梁、双工具箱等5项细节。
合同签订后,丹江口市某乙运输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0日支付定金4万元。湖北某甲工贸有限公司在供货时,提供的车辆骨架为锣响牌,但尺寸13000×2550×600的车厢不属于约定的锣响牌产品(系2024年3月26日委托十堰某丙工贸有限公司加工)。当车辆送至丹江口市亚洲运输公司停车场交付时,因车厢非锣响品牌且质量外观较差,丹江口市某乙运输有限公司拒绝接收。
随后,湖北某甲工贸有限公司自行拉走骨架和车厢,于2024年4月20日委托十堰某丙工贸有限公司加工新尺寸13000×2600×600的车厢(非锣响品牌),丹江口市某乙运输有限公司对此予以认可。2024年6月13日,丹江口市某乙运输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确认订购该新尺寸车厢并承诺承担超标后果。2024年5月21日,湖北某甲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车辆入户费3811.58元办理审验上户。2024年6月26日,丹江口市某乙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万元,提车时发生争执,经协调后又支付1万元,累计付款11万元。证人证实,因工具箱未完成,双方口头协商价格由12万元变为11.6万元,尾款6000元待工具箱安装后支付。
法院判决结果:丹江口市某乙运输有限公司需在30日内支付湖北某甲工贸有限公司货款2万元;驳回湖北某甲工贸有限公司要求支付9万元货款、违约金、保管费等其他诉讼请求。
三、风险提示与防范建议
这个案子的核心教训很简单:企业仅靠口头约定变更合同内容,一旦发生纠纷,很可能“有理说不清”,白白损失货款! 湖北某甲工贸有限公司原本以为口头谈好价格降为11.6万元,但因为没有白纸黑字写下来,法院只认最初13万元的合同,导致近万元尾款要不回来。更麻烦的是,他们垫付的入户费、保管费等额外支出,也因合同没写清楚承担方而自己“埋单”。
作为企业,日常交易中类似风险随处可见。比如:
- 销售时为“冲业绩”口头承诺降价,但客户事后不认账;
- 供货中临时改产品规格,没签补充协议,结果被拒收还倒贴保管费;
- 额外产生的费用(如上户费、运输费)谁承担?合同没写明,企业只能吃哑巴亏。
如何避免踩坑?记住这3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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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细节要“抠”死,别嫌麻烦
签合同时,产品尺寸、材质、价格、付款时间、额外费用(如入户费、保管费)必须写得清清楚楚。别信“口头说好就行”,本案中尺寸差5cm的车厢(2550mm vs 2600mm)就引发大纠纷,更别说价格变更了。简单说:合同越细,越不怕扯皮。 -
变更必须“留痕”,口头约定等于没约定
交易中如有调整(比如降价、改规格、增减配件),务必签书面补充协议!哪怕只是一张双方盖章的确认单。本案中企业靠证人证明“口头降价”,但法院认为证言不如合同有力——毕竟生意是“认字不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也可作为证据,但最好再补个签字文件,避免对方说“是我小号乱发的”。 -
垫付费用先说清,别当“老好人”
企业常为促成交易主动垫钱(如本案的入户费),但没约定返还方式就埋下隐患。下次遇到类似情况:- 提前在合同里写明“垫付费用由谁承担,何时报销”;
- 如果临时垫付,立刻让对方签收条或发确认消息(例如:“您确认入户费3811元由贵司承担,收到后3日内支付”)。
一句话总结:生意场上,“说一千道一万,不如落笔签一字”。合同不是走过场,而是企业的“护身符”。花10分钟写清楚条款,能省下90%的官司烦恼。尤其在买卖货物时,多问一句“这个细节要不要写进合同?”,就能避免血汗钱打水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