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未对循环贷款条款充分提示担保人将导致担保失效-大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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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281民初549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3年2月9日,曹某斌(乙方)作为借款人与某银行大冶市支行(甲方)签订《产业贷额度借款合同》,约定:授信额度金额为200000元,额度使用期为自额度生效日起算24个月,乙方可以在额度使用期内申请支用借款,额度内单笔支用借款最长期限为12个月,在额度使用期内,乙方可以余额循环使用上述额度;年利率为6%,罚息利率为7.8%;还款方式为按周期结息到期还本;乙方未履行到期债务,则甲方有权宣布一切债务提前到期,并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30%确定。同日,李某雁与某银行大冶市支行(甲方)签订《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额度存续期间内在主合同项下各项债务本金及其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等;担保债权确定的期间为2023年2月9日至2025年2月9日;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李某雁在该合同乙方处签字确认。合同签订后,某银行大冶市支行于2023年2月9日向曹某斌发放贷款200000元。后曹某斌按约偿还了该笔贷款。2024年2月21日,经曹某斌申请,某银行大冶市支行在主合同授信额度内又向曹某斌发放贷款200000元。后曹某斌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发生违约。截至2025年3月6日,曹某斌差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3066.28元、罚息592.33元。
法院判决:曹某斌需在30日内偿还银行全部欠款本息,但驳回了银行要求李某雁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即李某雁对第二次贷款不承担担保责任。
三、核心观点:企业必须对格式合同中的关键条款履行"看得见、听得懂"的提示义务
这个案子看似是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但真正值得企业警惕的是担保环节的"隐形陷阱"。许多企业(尤其是金融机构)在签合同时有个坏习惯:把厚厚一叠合同推给对方签字,重点条款却藏在密密麻麻的小字里。本案中,银行吃了大亏——明明担保人签了字,法院却判决担保人不用为第二次贷款买单!为什么?
关键问题出在"循环贷款"这个特殊设计上。普通贷款就像借一次还一次,但循环贷款好比办了一张信用卡:第一次还清后还能再借,反复使用。对担保人李某雁来说,这风险太大了——她以为只担保2023年的那笔贷款,结果银行2024年又放了新贷款,却还想让她兜底。法院认为,这种"一次担保、多次借款"的规则,直接关系到担保人要承担多大风险,属于"重大利害条款"。
但银行犯了两个致命错误:
- 提示不到位:合同里虽然写了循环贷款,但没用加粗、红字等醒目方式提醒;
- 解释不走心:没有专门向担保人说明"您这次签字,可能要为未来两年内多次贷款担责",更没让她单独签字确认理解。
法院直接引用《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必须对这类关键条款"采取合理方式提示+按要求说明"。银行既没让担保人注意到循环贷款的特殊性,也没证明自己解释清楚了,所以法院说:"这个条款对担保人不生效!"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关键条款要"跳出来":涉及对方重大责任的条款(如循环使用、自动续约、高额违约金),必须用加大加粗字体、彩色底纹等视觉突出方式呈现,不能埋在普通条款里。
- 口头解释要留痕:签约时,对担保人、合作方等要专门解释风险点,比如:"您这次担保的是两年内所有贷款,不是单笔哦",并让对方在合同空白处手写"已知晓循环贷款风险"并签名。
- 证据意识要强化:重要合同签约过程建议录音录像,或者制作《风险告知确认书》单独签字。本案中银行如果留存了向李某雁解释循环贷款的录音,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 别把"签了字"当护身符:法院看的是"是否真正理解",不是"是否签了名"。曾经有企业让客户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结果整份合同被判无效,损失更大。
记住:签合同不是走过场。对企业而言,花10分钟做好提示说明,可能避免未来几十万的损失。特别是金融机构、供应链企业等经常用格式合同的行业,千万别图省事——你省下的那点时间,可能变成打官司时输掉的底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