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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经营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免责-武汉侵权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武汉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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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案号:(2025)鄂01民终1712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武汉某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0月10日,公司主营健身服务、滚轴溜冰,经营地址位于武汉市汉阳区,该溜冰场所内张贴有安全告示、顾客须知、特别提示、小心摔倒等安全提示标识。

2024年4月21日晚19时至20时左右,常某甲与欧某在案涉溜冰场内溜冰,欧某在溜冰过程中转身,与常某甲相撞,致使常某甲受伤。事故发生时,常某甲与欧某均未佩戴护具。常某甲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9天,出院诊断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伴尺骨茎突撕脱性骨折。2024年4月22日,欧某向常某甲微信转账5,000元作为医药费。

2025年3月20日,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某派出所出具《出警证明》,载明:2024年4月21日22时许,某派出所接110报警,经出警民警到达现场了解,系报警人欧某在汉阳钟家村一家溜冰场溜冰时,与常某甲发生肢体碰撞后,导致常某甲受伤。

2024年11月4日,经司法鉴定,常某甲左腕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时限为180日,护理时限为60日,营养时限为90日。

法院认定常某甲在本案中所受损失合计为160,433.69元。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欧某赔偿常某甲76,216.85元,驳回常某甲要求武汉某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欧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核心观点

这个看似普通的溜冰场碰撞事件,其实给我们企业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即使顾客在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活动时受伤,如果企业能证明自己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能避免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武汉某下有限公司能免责?

  1. 安全提示"看得见"才是真提示
    溜冰场里贴满了"小心摔倒"、"顾客须知"等安全标识,这些不是摆设,而是关键时刻的"护身符"。法院正是看到这些实实在在的安全提示,才认定企业已尽到告知义务。如果你的企业也有类似场所,安全标识不能贴在角落里积灰,要放在顾客一眼就能看到的地方。

  2. "自甘风险"不等于企业完全甩手不管
    很多人以为,像溜冰、攀岩这类有风险的运动,顾客自己参加就等于"出了事自己负责"。其实法律不是这么规定的!本案中,法院明确表示:即使属于"自甘风险"的活动,如果企业完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仍然要承担责任。但武汉某下有限公司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证明了自己已经做了该做的事。

  3. 顾客也有自我保护义务
    法院认为,常某甲自己没戴护具就去溜冰,也有过错,所以要自己承担一半损失。对企业来说,这提醒我们:要明确告知顾客必须遵守的安全规则,比如必须佩戴护具,否则发生事故时顾客自己也要担责。

给企业的3个实用建议:

  1. 安全标识要"用心贴"
    不要随便贴个"小心地滑"就完事。标识要醒目、内容要具体,比如"溜冰必须佩戴护具,违者禁止入场"。最好拍照留存,证明你确实做了这些工作。

  2. 安全措施要"真实施"
    光贴标识不够,还要有实际行动。比如溜冰场应该准备足够的护具,安排工作人员检查顾客是否佩戴;游泳池要有救生员在场。这些细节才是法院判断你是否尽责的关键。

  3. 事故发生后要"留证据"
    本案中欧某要求调取监控,但派出所没能提供。如果你的企业有监控,一定要定期备份保存。同时,事故发生后要立即记录现场情况,让目击者写个简单说明,这些都可能成为日后免责的关键证据。

记住:安全不是为了应付检查,而是为了保护你的企业不被一场意外拖垮。一次看似小的事故,可能带来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的赔偿,而做好日常安全防护,成本却低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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