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违约必须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公安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022民初767号(一审)/(2025)鄂10民终1213号(二审)
审理法院: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一审)、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2年3月4日,合肥某乙有限公司与荆州某甲有限公司签订了《某某项目机械车位租赁合同》,约定某乙公司按某某项目机械停车位平面布设图所确定的机械停车位进行安装,安装合格经验收后租赁给某甲公司;每个车位单价包干为2600元,暂计总价为127400元,结算以最终实际安装数量乘以车位单价进行结算;租期为90个日历天(不包含节假日在内);首笔租金为某甲公司下达发货订单后,自收到某乙公司提供的相应金额发票之日起15个日历天内,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首笔租金,金额为某乙公司发货订单总金额的20%;设备全部安装,并经某甲公司验收合格后,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某甲公司收到某乙公司提供的相应金额发票之日起,次月开始分十二期均等支付且不计息,支付剩余的80%租金(具体付款时间节点及违约责任另行签订合同补充协议);某甲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逾期每天按租金总价的千分之一向某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某乙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车位安装。2023年12月7日,双方结算确认某甲公司还应向某乙公司支付款项145920元。2024年1月11日,双方达成《分期付款约定》,约定145920元由某甲公司在2024年1月30至2024年12月30日,每月还款12160元。后某甲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支付租赁费36480元。剩余款项109440元某甲公司至今未支付,某乙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剩余租金109440元,并支付以该金额为基数自2024年12月3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的利息。某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经营困难不应支付利息,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违约不是儿戏,经营困难不是逃避责任的挡箭牌
这个案例给我们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违约代价"课。某甲公司拖欠租金的理由很常见——"受疫情及房地产市场行情下行等因素,经营艰难,资金紧张"。听起来很可怜对吧?但法院的判决很明确:企业违约必须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经营困难不是免除违约责任的理由。
为什么企业会栽在这个"小"问题上?主要有三个关键点:
-
合同约定就是"铁律":本案中,双方在合同里白纸黑字写明"逾期每天按租金总价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虽然某乙公司后来主动把违约金标准从日千分之一(相当于年化36.5%)降到LPR四倍(约12.4%),但法院依然支持了这个合理范围内的主张。很多企业签合同时不认真看违约条款,觉得"不会出事",等真出事了才后悔莫及。
-
经营困难≠可以赖账:某甲公司辩称"承担本金已属不易,再承担逾期利息将使经济状况更加艰难",但法院认为:经营困难是企业自己的商业风险,不能转嫁给守约方。就像你去超市买东西,不能因为自己钱包瘪了就说"我先欠着,等有钱了再给你"——商业社会讲究的就是诚信履约。
-
利息计算方式很"狠":本案中的LPR四倍(3.1%×4=12.4%)看似不高,但请注意:这是从逾期之日起计算!如果某甲公司按时付款,原本只需付109440元,但拖了1年就要多付约1.3万元利息(109440×12.4%≈13570元),拖得越久损失越大。
企业防范建议:
-
签合同前务必"三查":查违约条款是否合理、查付款节点是否可行、查违约成本是否可控。不要被"关系好"冲昏头脑,口头承诺不如白纸黑字。
-
资金紧张时主动协商:如果真遇到困难,应该像本案中2024年1月双方签订《分期付款约定》那样,提前与对方协商新方案并签订书面协议。等对方起诉了再喊"我困难",法院可不会买账。
-
设置违约金"安全线":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时,建议控制在LPR四倍(目前约12.4%)以内。超过这个标准,法院可能调减;低于这个标准,又可能无法弥补损失。找个专业律师帮把关最保险。
-
建立合同履行预警机制:在财务系统里设置合同付款提醒,提前3-7天预警。别等到逾期了才手忙脚乱,一个小疏忽可能带来数万元的额外支出。
记住:在商业世界里,"我没注意"不是借口,"我困难"不是理由。一次违约可能换来数倍的经济损失,还可能影响企业征信,得不偿失。
专业护航,让企业远离"违约陷阱"
如果您担心企业合同管理存在漏洞,征和律师事务所专注为企业提供量身定制的法律顾问服务。我们的服务具有极高的性价比,更创新推出先试用满意后付款模式——您可先体验专业法律服务,确认效果后再付费,真正实现零风险、零负担的风险防控。让专业律师成为您企业发展的"防火墙",而不是出事后才找的"救火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