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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兼职员工投保雇主责任险,必须证明事故发生在为本企业工作期间才能获赔-宜昌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宜昌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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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502民初110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1年6月11日,宜昌某商贸有限公司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财保宜昌中心支公司投保并取得《雇主责任险(A款)保险单》,保险期限自2021年6月16日至2022年6月15日;投保雇员人数27人,其中工种为负责人(亲自作业视具体性质)的有10人(谭某林在此列),每人伤亡赔偿限额60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5万元;"免赔说明"载明"每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200元,超过免赔额200元以上部分按照保单签发地医保标准核算费用的90%进行赔付",该部分内容并未使用加粗加黑字体;适用《雇主责任险(A款)条款》,该条款"保险责任"第三条载明"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伤、残疾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宜昌某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在《雇主责任险(A款)投保单》"投保人盖章"处加盖印章的方式确认其已收到并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并对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某财保责任的条款的提示和说明完全理解,没有异议。

2021年9月2日15时许,谭某林在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联投·玖玺台项目部旁边的中能电力停车场出入口处突然倒地,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7:06死亡。产生抢救费1559.28元。

2024年12月27日,宜昌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谭某林的家属(杨某莲、杨某文、谭某文)就谭某林的死亡赔偿签订《协议书》,约定宜昌某商贸有限公司赔偿一次性死亡赔偿金70万元,扣除已支付的丧葬费、餐饮费、住宿费等费用合计139591元后还应支付560409元。宜昌某商贸有限公司已按上述协议履行全部赔偿义务。

同时查明:宜昌某商贸有限公司向谭某林发放2020年12月至2021年8月工资。宜昌某商贸有限公司当庭陈述,宜昌某丁建筑有限公司与宜昌某商贸有限公司系上下游企业,宜昌某商贸有限公司为宜昌某丁建筑有限公司提供碎石等建筑材料,因双方长期合作故未签订书面合同;谭某林同时担任两家公司的销售经理,其在宜昌某商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向源头商家采购后向购货方提供材料,而在宜昌某丁建筑有限公司则主要负责接收材料。

另查明:2021年9月14日,案外人宜昌某丁建筑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申请谭某林工伤认定。同年11月12日,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夷人社工认[2021]0393号《认定视同工亡决定书》,认定谭某林系宜昌某丁建筑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该公司分包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联投·玖玺台项目土石方工程,事发当日谭某林等人到该项目工地东区地块查看土石方开挖、挡土墙施工情况,谭某林于午饭后返回项目部途中发生事故。最终认定谭某林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亡。工伤保险待遇合计912236元(丧葬补助金35556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已发放。

为进一步了解事发当天的情况,法院依职权前往宜昌市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取为谭某林申报工亡的相关材料(《劳动合同》、同行人员出具的《事情经过》、该局对同行人员询问后制作的《调查笔录》),显示:宜昌某丁建筑有限公司聘用谭某林自2021年2月8日至2024年2月8日担任销售部经理,工作地点在工程施工现场;事发当天同行人员王某(宜昌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宜昌联投·玖玺台城东片区22#地块项目施工员)系谭某林同事、秦某文系案涉工程项目劳务施工方负责人,当天的工作内容是查看宜昌联投·玖玺台城东片区22#地块查看土石方的开挖事宜及挡土墙进度情况;谭某林身体出现异常后,王某、秦某文二人随救护车送医救治。

判决结果:法院驳回了宜昌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该公司自行承担。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给企业的最大警示是:雇主责任险不是"万能保险",企业为兼职员工投保后,并不等于所有相关事故都能获赔!

为什么法院会驳回企业的理赔请求?关键在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企业对员工应承担的"法定赔偿责任",而不是企业"自愿承担"的责任。在这个案例中:

  1. 谭某林死亡时不是在为原告公司工作:虽然谭某林同时在两家公司工作(宜昌某丁建筑有限公司和宜昌某商贸有限公司),但所有证据(包括工亡认定书、同事证言)都证明他死亡时是在履行宜昌某丁建筑有限公司的工作职责——查看工地土石方开挖和挡土墙施工情况。他是在"返回项目部途中"发生意外,这个项目部属于宜昌某丁建筑有限公司的工地。

  2. 法定责任已经明确归属:宜昌某丁建筑有限公司作为谭某林的正式用人单位,已经为他申报了工伤并支付了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近91万元)。这意味着法律上认定的赔偿责任主体是宜昌某丁建筑有限公司,而不是宜昌某商贸有限公司。

  3. 企业自愿赔偿≠法定责任:宜昌某商贸有限公司虽然与谭某林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并支付了56万余元,但这是企业"自愿"行为,不能因此就认为它对谭某林的死亡负有"法定"赔偿责任。雇主责任险只保"法定责任",不保"自愿责任"。

企业风险防范建议

  1. 严格区分员工工作时段:如果企业使用兼职员工或与其他单位共享员工,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员工为本企业工作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工作内容。例如:"每周一至周三上午9点至12点,负责我公司碎石材料质量检查"。

  2. 建立清晰的工作记录制度:要求兼职员工在为本企业工作时签到、填写工作日志,保留工作安排、任务指派等书面证据。事故发生后,这些记录将成为证明"事故发生在为本企业工作期间"的关键证据。

  3. 避免"双重代理"冲突:像案例中谭某林既代表供应商(某商贸公司)又代表采购方(某丁建筑公司)的做法极容易引发责任争议。企业应避免让同一员工同时代表存在利益关系的双方,这不仅违反商业伦理,也增加法律风险。

  4. 理赔前先确认法定责任:发生员工伤亡事故后,不要急于与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应先确认:

    • 员工是否在为本企业工作期间发生事故?
    • 本企业是否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 是否存在其他单位已承担主要责任的情况?
  5. 读懂保险条款再投保:特别注意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条款。案例中保险条款明确规定只赔偿"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生的事故,企业投保时虽盖章确认"已理解条款",但实际上并未真正理解这一关键限制。

企业在为员工投保时,不能简单认为"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雇主责任险的核心是转移"法定赔偿责任"风险,如果企业对事故本无法律责任,即使买了保险也难以获赔。特别是在当前灵活用工日益普遍的背景下,企业更应厘清员工工作关系,避免因责任不清而自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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