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逾期付款与担保漏洞让企业多头担责-十堰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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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304民初11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3年1月1日,华新某龙水泥(郧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十堰某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签订《产品买卖合同》,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购买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合同约定:若某乙公司逾期付款,需按每日5‰支付违约金。2023年2月6日,丹江口市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为某乙公司提供担保,承诺"若某乙公司不能按期付款,某丙公司无条件支付所有款项"。2023年3月1日,某丙公司与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明确某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月7日,某丙公司又出具《保证函》,将保证期间延长至"付款期限届满后2年内",同时杨某、杜某作为个人分别出具《保证书》承诺连带责任。此后双方多次对账,2023年8月29日,某乙公司书面承诺"2023年12月26日前还清2994945元欠款"。2023年10月7日对账确认欠款金额为2994945元。诉讼中,某乙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支付70万元,尚欠2294945元。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乙公司10日内支付剩余货款2294945元及违约金(自2023年12月26日起按每日5‰计算);某丙公司、杨某、杜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关于保全责任险费用的请求;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三、企业法律风险警示:三处细节疏忽引发连环责任
这个案例看似是简单的"欠钱不还",实则暴露了企业经营中最常见的三大致命漏洞,稍不注意就会让企业陷入"多重担责"的泥潭:
1. "暂时拖欠"不简单,违约金可能吃掉整笔利润
合同约定的每日5‰违约金(相当于年化182.5%),看似夸张却被法院全额支持。很多老板认为"晚付几个月没关系,最多赔点利息",却不知:
- 法律允许高额违约金:只要合同明确约定,法院一般会支持(除非对方证明违约金远超实际损失)。
- 起算时间很关键:本案中某乙公司书面承诺"12月26日还清",法院就从这一天开始算违约金。如果没书面承诺,可能从交货日就开始计息!
企业避坑指南:
✅ 签合同时务必核对违约金比例,超过日息0.1%(年化36%)就要警惕;
✅ 真遇到资金困难,立即书面协商延期,避免口头承诺——否则每拖一天就是真金白银的损失。
2. 一人公司股东=企业"人质",个人财产不安全
某乙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有杨某),这直接导致:
- 杨某不仅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承担责任,还以个人名义签了担保书,把自己和公司债务牢牢绑在一起;
- 即使没签担保书,根据《公司法》,一人公司股东若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个人也要对公司债务连带担责!
企业避坑指南:
✅ 一人公司必须严格公私分离:公司账户绝不用于个人消费,每年做正规财务审计;
✅ 股东想"隐身"?赶紧增加股东变多人公司,避免成为"唯一责任人"。
3. 担保手续像"补丁",漏洞百出反害己
本案担保链条看似严密,实则暗藏雷区:
- 时间矛盾:某丙公司《股东决议书》写"2022年2月6日开会",实际是2023年,这种低级错误可能导致担保无效(幸好原告证据充分,法院仍支持了);
- 名称不一致:《保证函》把产品写成"蒸压加气混凝土切块",合同中却是"砌块",一字之差可能让担保范围产生争议;
- 保证期打架:《保证合同》约定担保期1年,《保证函》却写2年,企业若作为债权人可能少收一年违约金,若作为担保人可能多背一年风险。
企业避坑指南:
✅ 担保文件必须"三统一":主体名称、产品名称、时间节点与主合同完全一致;
✅ 个人担保要三思:杨某作为某丙公司法定代表人,本可只代表公司担责,却额外以个人名义担保,把自己也搭进去了——能用公司担保,绝不轻易押上个人身家。
四、结语:风险防控比事后补救更重要
本案中,某乙公司从"拖欠货款"发展到"股东个人破产风险",某丙公司从"帮忙担保"变成"债务接盘侠",根源都是轻视合同细节和担保程序。企业经营如行舟,法律风险就是暗礁——等船漏了再补,往往为时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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