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为临近退休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仙桃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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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0)鄂9004民初389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邓某于2019年3月1日与湖北天某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入职该公司,从事钢筋工种,按完成工作量获得劳动报酬。2019年6月14日上午,邓某站在凳子上绑扎钢筋时,因凳子晃动摔倒在地,导致左脚摔伤。邓某被送往仙桃职业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2天,出院诊断为左跟骨骨折。治疗终结后,邓某未返回上班。2019年11月18日,仙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邓某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2019年12月23日,仙桃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书:邓某为十级伤残。2020年8月21日,邓某申请仲裁。仙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当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另查明,邓某1960年1月1日出生,事故发生时已年满59岁。湖北天某有限公司未为邓某缴纳工伤保险费,但以单位名义投保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受益人包括邓某。邓某已经获得保险公司赔付的医疗费2692.56元。
法院判决湖北天某有限公司需支付邓某停工留薪工资26873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351.8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390元、护理费1278.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合计86853.64元;同时驳回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道理:即使是快要退休的员工,企业也必须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否则一旦发生工伤,企业要自掏腰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很多企业有个错误想法:"这个员工马上60岁了,干不了几个月就要退休了,不给他交工伤保险也没关系。"但现实很残酷,就像本案中的湖北天某有限公司,邓某在59岁时受伤,公司以为买了商业意外险就够了,结果法院明确指出:商业保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邓某已经从保险公司拿到的医疗费,公司不用再赔,但其他所有工伤待遇还得公司自己出,最终赔了8万多元。
企业需要特别注意的几个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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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退休"不是免交工伤保险的理由
邓某受伤时59岁,离60岁退休只差几个月,但法院依然判定公司要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法律规定,只要员工还没到退休年龄,企业就必须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千万别因为员工年龄大就心存侥幸,这种"省小钱吃大亏"的做法非常危险。 -
商业保险≠工伤保险
本案中公司给邓某买了意外伤害保险,邓某也拿到了医疗费赔偿,但这只免除了公司对医疗费的赔偿责任,其他所有工伤待遇(停工工资、伤残补助等)还得公司出。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险,商业保险只是补充,两者不能互相替代。就像买了车险不能代替交强险一样,企业必须把工伤保险这个"交强险"给员工买上。 -
工资标准不明确,按行业平均工资算
公司和邓某对工资有争议,一个说8400元/月,一个说2692元/月,但双方都拿不出充分证据。最后法院直接参照湖北省建筑业平均工资计算,公司反而赔得更多。企业一定要规范工资发放记录,保留好考勤、工资条等证据,否则发生争议时可能面临更高赔偿。 -
停工留薪期有明确规定
邓某左跟骨骨折,法院根据规定判定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不是他自己主张的12个月,也不是公司说的1个月。企业要了解当地停工留薪期目录标准,既不能随意延长也不能随意缩短,否则可能被法院调整。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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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参保,一个都不能少:无论员工年龄大小、工作期限长短,入职当天就要办理工伤保险。特别是建筑、制造等高风险行业,更要确保"上岗即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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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用工管理: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标准;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工资并保留记录;做好考勤管理,这些都能在纠纷中保护企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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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不能省:本案中邓某是因为凳子晃动摔倒受伤,企业要定期检查工作设备,加强安全培训,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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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商业保险当"护身符":可以给员工买商业保险作为福利,但绝不能因此不缴工伤保险。两者功能不同,商业保险赔了,工伤保险该赔的还得赔。
工伤赔偿不是企业"倒霉"才要承担的成本,而是企业依法经营的基本义务。一次工伤事故的赔偿可能远超几年的保险费用,企业千万别因小失大。记住: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既是保护员工,也是保护企业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