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知情不是商标侵权免责理由-孝感侵害商标权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孝感法律顾问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号:(2021)鄂09民初9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1998年9月21日,某台湾公司经核准注册"樱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等。该商标后经多次转让,最终由某樱花卫厨公司持有,经续展有效期至2028年9月20日。2011年和2014年,该公司又分别注册了其他相关商标。

某樱花卫厨公司的"樱花"商标长期进行广告宣传,2012年1月11日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被告应某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卫生洁具、厨房电器等。2021年1月24日,有人在被告经营的"赛舟卫浴昆山樱花实业有限公司"购买了标注"樱花"字样的燃气灶,并进行了公证。

被告辩称不知道销售的商品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收到起诉材料后才知道存在侵权情形,并已停止使用相关标识。

法院认定,被告销售的燃气灶上标注"樱花"字样,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被诉侵权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由于"樱花"文字系该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且该商标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被诉侵权商品的来源与原告有特定关联。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判决结果:

  1. 被告应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
  2.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3.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给我们企业敲响了一记警钟:"我不知道"不是商标侵权的挡箭牌!

很多小商家和个体户可能和本案中的应某一样,觉得"我卖的是正规渠道进的货,又不是故意卖假货,怎么可能侵权呢?"结果一纸诉状下来,才发现自己不仅要把库存产品销毁,还得赔钱。

为什么"不知情"不能免责?

商标法有明确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无论你是否知道,都构成侵权行为。这就像你开车不小心撞了人,不能说"我没看见红灯"就不用负责一样。法律要求商家对自己销售的商品负有基本的审查义务。

本案中,应某说自己是从"昆山樱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货的,还展示了进货单据。但法院发现,这家"昆山樱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其实根本不存在,而且他卖的商品上直接用"樱花"两个大字,与某樱花卫厨公司的驰名商标高度相似。消费者走进店里,很容易误以为这是正宗的"樱花"专卖店。

给企业的3条救命稻草:

  1. 进货前先"验明正身"

    • 问清楚供应商有没有商标授权书,不要只看对方说"我们是厂家"
    • 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一查商标注册信息(免费!只需10分钟)
    • 重点看:商标注册号、有效期、核定使用范围是否包含你卖的商品
  2. 学会识别"李鬼"商标

    • 驰名商标(如"樱花"、"海尔"、"华为")被仿冒的几率极高
    • 警惕那些名称和大品牌极其相似的公司,比如"昆山樱花实业"听起来像"樱花卫厨"
    • 注意商品包装:正规品牌商标清晰完整,仿冒品往往在细节上做手脚
  3. 保留完整的"进货证据链"

    • 不要只收手写收据,要正规发票或电子订单
    • 保存付款凭证(微信、支付宝记录都算)
    • 记录供应商全称、地址、联系人信息
    • 这样万一被告侵权,至少能证明商品有合法来源,可能免于赔偿

记住:商家不是商标专家,但法律要求你有基本的辨别能力。就像你不能因为不认识假钞就把假钱花出去一样,销售侵权商品的后果最终要由你来承担。

特别提醒: 本案中应某声称只卖了22件商品、获利3000元,但法院认为他的店铺招牌、装修都在刻意模仿正品,主观过错明显,所以即便销量不大也要赔偿。别以为"我卖得少就没事",商标侵权看的是行为性质,不是单纯看销售额!

四、征和律师事务所专业支持

商标侵权风险如同企业经营中的"隐形炸弹",平时不易察觉,一旦引爆可能让多年心血付诸东流。征和律师事务所专注于为企业提供极高的性价比法律顾问服务,特别推出"先试用满意后付款"模式,让您零风险体验专业法律支持。我们的知识产权团队可为企业提供商标注册监测、侵权风险排查、纠纷应对等全流程服务,用专业眼光帮您避开经营中的法律陷阱,让您专注业务发展无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