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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口头合同陷阱,企业合作务必签订书面协议 - 房县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十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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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325民初55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12年3月6日,十堰某业有限公司(甲方)与宜都某业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一份《石灰石矿山开采总承包合同》,约定矿山地点为房县砍柴沟矿区;承包方式为实行大包干形式,包括石灰石开采、运输至房县华新全过程;合同期限为5年。
2012年10月25日,吴某与案外人肖某、孔某、吴某共同签订一份《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四人共同协作开采,履行宜都某业公司与十堰某业公司的合同义务。其中,孔某、吴某负责出资,吴某、肖某负责组织矿石开采、销售及财务管理。合同签订后,吴某与肖某在房县砍柴沟矿区进行石灰石开采和销售。
吴某委托湖北某信会计师事务所于2024年6月19日作出审计报告,称十堰某业公司尚欠工程款1696035.98元。但该报告数据由吴某个人提供,未经十堰某业公司确认。吴某在庭审中承认,其应得的169万元款项目前在肖某和李某琴处。
法院判决结果:驳回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他与十堰某业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且吴某提供的证据不足。

三、案件核心风险提示:口头合同害死人,企业务必留痕
这个案子表面看是“要钱没要到”,实则暴露了企业合作中最常见的致命漏洞——口头约定+证据缺失。吴某以为和十堰某业公司有口头协议,就能直接要钱,结果法院一句话点破真相:“合同只对签合同的双方有效,你不是合同当事人!”
具体风险点,企业必须警惕:

  1. 口头协议等于“空气”:吴某声称2013年和十堰某业公司口头约定合作,但法院根本不认。因为口头约定说不清、证不明,一旦对方否认,企业就像“打拳打在棉花上”。正确做法:无论合作多小,必须签书面合同!白纸黑字写清谁干活、谁付钱、怎么结算,连微信确认都比口头强。
  2. 合同主体搞错=白忙一场:十堰某业公司的合同是和宜都某业公司签的,吴某只是宜都公司内部合伙人之一。法院明确说:“你和合伙人之间的约定,不能跳过公司直接找甲方要钱。”正确做法:合作前先查清“和谁签合同”。如果是挂靠或合伙,必须让合作方书面确认你的身份,否则钱收不到,官司也打不赢。
  3. 审计报告自己编=废纸一张:吴某拿的审计报告数据全是自己提供的,对方没签字认可,法院直接当垃圾处理。正确做法:财务对账必须双方签字!企业收付款、结算单、验收单,哪怕是一张小收据,也要让对方盖章确认。别嫌麻烦,省这一步可能丢百万。
  4. 内部合伙乱成锅=外部风险加倍:吴某和合伙人约定“亏了也得保底分红”,结果钱被肖某等人卡住,反而害自己丢了对外主张权利的机会。正确做法:合伙人之间必须签详细协议,明确分工、钱归谁管、怎么分账。别用“兄弟义气”代替合同,否则散伙时连救命钱都拿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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