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价格约定不明应以签约时市场价为准-鄂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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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7民终38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4年6月23日,鄂州某甲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甲方、出卖人)与陈某(乙方、买受人)签订《某某认购书》,约定乙方认购甲方开发建设的某某楼层轴、轴临江商业门面房,层高6.2米,建筑面积103㎡,认购价格按建筑面积23800元/㎡,总金额为2451400元。乙方支付266900元给甲方作为认购该商品房的定金。乙方利用某乙传媒公司的广告费及按揭或"顾地"材料抵付该门面房的房款。其中广告费占2000000元。余下门面房款按揭或用"顾地"材料款抵付。同日,某甲公司(甲方、出卖人)还与陈某(乙方、买受人)签订《某某认购书补充协议》,约定甲方交给乙方该门面房日期2015年7月30日,最高限价暂定23800元/㎡,如今后相邻门面均价低于此价格,就按低价格执行。2014年6月23日、8月18日、11月17日及2015年2月13日、12月3日,某甲公司分别向陈某出具金额为266900元、253900元、445652元、97000元、106075元的收据,均载明"陈某房款",上述金额合计1169527元。其间,2015年11月3日,某甲公司(甲方、出卖人)与陈某(乙方、卖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乙方购买甲方某某号楼层*铺,建筑面积为141.59㎡,该商品房单价为10000元/㎡,总价款为1415900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2015年11月3日前支付全部房款1415900元,出卖人应当在2015年12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次日,案涉房屋备案登记至陈某名下。该案诉讼中,经该院委托,鄂州市某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针对案涉房屋在价值时点2014年6月23日及2024年3月28日的价值分别作出评估,评估结论为案涉房屋在价值时点2014年6月23日满足各项假设和限制条件下的房地产市场价值总价为2123900元,单价为15000元/㎡;案涉房屋在价值时点2024年3月28日满足各项假设和限制条件下的房地产市场价值总价为1444200元,单价为10200元/㎡。另查明,某甲公司与湖北某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3年至2016年期间签订数份《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及《九城传媒广告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某甲公司租用某丙公司户外广告牌,某丙公司为某甲公司项目门口建设立式指路牌等事宜。庭审中,某甲公司陈述该公司与陈某系往来单位,某甲公司的广告都是给陈某所在公司制作,条件是以广告费和材料款抵房款。案涉房屋目前处于空置状态,2015年就可以交房,因陈某未交清房款就未交付,2025年春节左右可以办证。陈某认可案涉房屋未交付。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判决陈某支付某甲公司购房款954323元,驳回某甲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陈某的上诉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看似是简单的房屋买卖纠纷,实则揭示了企业在商业交易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重大风险:合同关键条款约定不明。让我们用大白话解释一下法院的核心观点和企业应该注意的事项。
核心观点:当合同对价格约定不明确时,法院会以签约时的市场价为准,而不是后来的价格或后续签订的合同价格。
本案中,双方在2014年签了认购书约定价格23800元/㎡,2015年又签了正式合同约定10000元/㎡,价格差了一倍多!陈某认为应该按后来签的10000元/㎡付款,但法院为什么没支持呢?关键原因有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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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价认购、低价正式合同"模式被识破:法院发现2015年签的10000元/㎡合同价格明显低于当时市场价(2014年评估价已是15000元/㎡),而且是在房地产市场普遍上涨的情况下签订的,不符合常理。法院认为这很可能是为了少交税或办理备案而签的"阴阳合同",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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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时市场价"是黄金标准:法院明确指出,当合同价格约定不明时,应该以"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为准。本案中2014年6月23日签订认购书时,双方已经形成购买合意,这个时间点的市场价(15000元/㎡)最能反映双方真实意愿,而不是十年后房价下跌时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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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和抵账方式埋隐患:双方约定用广告费和材料款抵房款,但没有明确抵账的具体规则和凭证要求。当陈某主张更多款项已抵付时,因为没有某甲公司确认的证据,法院不予认可。
企业如何防范此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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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格必须明确具体,避免"最高限价""暂定价"等模糊表述
本案中"最高限价暂定23800元/㎡,如今后相邻门面均价低于此价格,就按低价格执行"的约定就是典型反面教材。如果价格确实需要根据市场调整,应当明确计算公式、参考标准和调整时间点。建议:直接写明"单价XX元/㎡,如2024年12月31日前交付,则按交付时周边同类房产均价的90%结算"等可操作条款。 -
避免签订与真实交易不符的"备案合同"
很多企业为了避税或快速办理手续,会签订价格明显低于实际的"备案合同"。本案就是血淋淋的教训!法院一眼就看出10000元/㎡不符合2015年的市场行情。记住:所有签字盖章的合同都可能成为法庭证据,备案合同也不例外。如果确实需要不同版本合同,应当在真实合同中明确说明"本合同为实际履行合同,备案合同仅用于办理登记手续,价格条款以本合同为准"。 -
以物抵债必须留痕,建立完整的抵账凭证链
本案中某甲公司用广告费抵房款,但陈某无法证明部分款项已抵付。企业进行以房抵债、以货抵款等特殊交易时,必须做到"三有":有书面抵账协议、有双方确认的抵账金额、有与抵账内容对应的收据或发票。例如:不要只写"广告费抵房款",而应写明"2014年3-6月户外广告发布服务费20万元,折抵房款,服务明细见附件《广告发布确认单》"。 -
关键时间节点要重视,及时固定证据
法院为什么认2014年的评估价而不认2024年的?因为合同成立时的价值才是交易基础。企业做生意要养成习惯:在重要交易节点(如签约日、交货日)主动留存当时市场行情的证据,比如当地房管部门发布的指导价、行业价格指数等。这样万一发生纠纷,就能像本案某甲公司一样,用客观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最后提醒:很多企业觉得"都是熟人好说话,合同简单点没关系",或者"先办手续后补约定"。本案告诉我们,十年后房价跌了,当初没写清楚的"口头优惠"可能变成企业要追回的欠款;房价涨了,模糊条款则可能让企业损失巨额利润。合同不是走形式,而是企业权益的"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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