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约定过高将被法院调整-恩施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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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2801民初1081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0年8月19日,向某、吴某为买受人与恩施某有限公司(出卖人)签订编号为EYS-ES-2020-006241的《恩施州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向某、吴某购买了商铺。同日,向某、吴某(甲方)与恩施市某有限公司签订《恩施时代•时光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向某、吴某将购买的商铺委托恩施市某有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前述合同载明商铺建筑面积39.93㎡;甲方委托乙方经营管理该商铺,委托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共10年;合同期内,乙方拥有该商铺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合同第三条"租金标准及支付"约定:第1年至第5年(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按年租金标准30000元/年支付租金……乙方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当年6月30日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半年租金,12月31日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下半年租金;因房屋租赁产生的税费,按照同期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由乙方承担。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中约定乙方未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的,应以当期欠付租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甲方利息。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其后,商铺由恩施市某有限公司经营,恩施市某有限公司向向某、吴某支付了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租金。此后,恩施市某有限公司未向向某、吴某支付租金。
法院最终判决恩施市某有限公司向向某、吴某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的租金105000元、至2025年7月21日的利息22099.47元,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约定的月利率2%(年化24%)的违约金标准被法院认为"明显过高",最终调整为一年期LPR的四倍。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虽然看起来是一起普通的租金拖欠纠纷,但其中隐藏的法律风险点值得所有企业高度重视: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不是越高越好,过高反而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
很多企业负责人在签订合同时有个误区:认为违约金条款写得越高,对对方的约束力就越强。本案中,恩施市某有限公司与业主约定的月利率2%(年化24%)的违约金,在民间借贷中可能还说得过去,但在一般的商业合同中,尤其是长期租赁合同中,这个标准明显超出了司法实践的合理范围。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合同约定利息标准为月利率2%,该标准明显过高,故本院将利息标准调整为一年期LPR的四倍。"这意味着企业原本希望通过高违约金条款来保障自身权益,最终却因为约定过高而未能如愿。更麻烦的是,如果企业作为被告还可能需要额外承担诉讼费用。
企业风险防范"三要三不要":
要了解法律底线:根据《民法典》规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法院可以根据请求予以调整。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违约金上限控制在LPR的1-4倍(目前约为年化3.45%-13.8%)。企业签订合同时,应了解当前LPR标准,合理设定违约金比例。
要留存损失证据:如果企业希望主张较高的违约金,必须证明实际损失确实较大。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损失计算方式,比如"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预期利益损失、维权合理费用等",并在日常经营中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要定期审查合同:企业常用的合同模板应至少每年由专业律师审查更新一次,确保条款既保护企业权益又符合最新司法实践。
不要盲目约定高额违约金:像本案中月利率2%这样的标准,对于普通商业合同来说往往过高,反而会增加诉讼风险。
不要忽视付款时间节点:本案中,被告因为没按时支付租金导致违约。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合同履行跟踪机制,设置付款提醒,避免因疏忽导致违约。
不要消极应对诉讼:本案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即使企业暂时无力履行,也应积极应诉,争取调解或分期付款的机会,而不是置之不理,否则可能面临更不利的判决。
记住,合同是"无声的业务员",一份好的合同能在纠纷发生前就为企业筑起防护墙。与其事后懊悔违约金约定不当,不如事前花点时间做好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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