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时业主可拒付滞纳金-宜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2)鄂0581民初187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黎某是位于宜都市某路某号某小区某栋某单元某室的业主,房屋登记建筑面积为115.67㎡。2019年1月30日,宜昌某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都分公司(甲方)与黎某(乙方)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甲方系物业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秩序、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和管理;合同期限为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生效时止;收费标准高层住宅为1.2元/月/平方米;乙方应在每交费年度首月十五日内交纳物业服务费;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5‰交纳违约金。
法院判决:黎某需向宜昌某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都分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13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754.17元,但驳回了原告要求支付滞纳金113.13元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及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业主不能因为物业服务有小问题就拒交物业费,但如果物业服务质量确实差,业主可以合法拒付滞纳金(即额外违约金)。法院为什么这么判?因为物业费是物业公司提供基础服务的报酬,业主享受了服务就得付钱;但滞纳金是惩罚业主“拖延付款”的,如果物业自己服务不到位(比如小区设施维护马虎、业主投诉不回应、服务态度差),再让业主交滞纳金就不公平了。
对企业(尤其是物业公司)的警示:
-
服务别“打折扣”:
案例中,多位业主反映小区设施检修不及时、小广告没人清理、问题解答敷衍。这些看似小事,但累积起来就成了“服务瑕疵”。法院会认为:你服务没做好,凭什么收滞纳金?
行动建议:- 每天安排专人巡查公共区域(比如楼道、电梯、绿化带),发现问题立刻修、立刻清。
- 建立业主投诉快速响应机制,24小时内必须回复,别让小矛盾拖成大纠纷。
-
证据要“留痕迹”:
被告黎某说防盗门被小广告损坏,物业却拿不出自己已尽责的证据。法院只能认定“服务有瑕疵”,但没支持他直接扣物业费(因为防盗门损坏可能是他人侵权,该找贴小广告的人赔,不是拒交物业费的理由)。
行动建议:- 用手机拍照记录日常维护工作(比如清理小广告、检修设备),存档3个月以上。
- 业主报修时,填好《服务记录单》让对方签字确认,避免“说不清谁的责任”。
-
合同条款要“接地气”:
协议里写了“逾期每天交5‰滞纳金”(相当于年化182.5%),但法院直接驳回了——因为服务有瑕疵,再收高额滞纳金不合理。
行动建议:- 滞纳金比例别设太高(建议不超过日万分之三),否则法院可能认定“霸王条款”无效。
- 在合同里写清“服务标准”(比如“小广告24小时内清理”),别用“尽力维护”这种模糊词。
一句话总结:
物业费是“服务买卖”的钱,业主买了服务就得付;但服务没达标,物业再收“罚款”(滞纳金)就站不住脚了。企业想少惹官司,核心就一条:把服务做到位,比催收欠款更重要。平时多花1分钱搞服务,将来能省10分钱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