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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倒账操作致300万付款被否认,企业财务必须规范 - 长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长葛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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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号:(2023)豫10民终223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某丙公司和某甲公司签订《长葛市汇锦·伊顿公馆住宅小区二期工程协议书》,约定由某甲公司承建二期工程中的11#-13#、15#-20#楼。2017年10月16日,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外墙保温真石漆分包合同》,约定某甲公司将11#、15#、19#、20#楼外墙保温、真石漆工程分包给某乙公司施工,其中外墙保温单价80元/㎡,真石漆单价60元/㎡。某乙公司完成施工后,经核算:

某甲公司曾向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胥某山账户分6次转账300万元,但胥某山当日即全部转回某丙公司账户。某甲公司主张这是支付给某乙公司的一期工程款,但法院认定该款项系某甲公司与某丙公司之间的"倒账"操作,不视为工程款支付

法院判决结果:某甲公司需向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259万余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13日起算),某丙公司在246万余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某甲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请求,维持原判。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

本案看似是工程款纠纷,实则暴露了企业经营中最容易踩坑的"隐形地雷"。以下风险点,老板和财务人员务必牢记:

1. "倒账"操作=自挖陷阱

某甲公司以为让某乙公司"帮忙走账"是常规操作,结果300万元付款被法院全盘否认。法律只认真实交易

2. 施工变更不签单=白干也白干

某甲公司主张"理石漆是真石漆工艺变更,应扣减面积",但拿不出有效证据。而某乙公司凭借某甲公司自己提交的《建设工程结算书》(记载理石漆单价130元/㎡),成功获赔。口头变更、单方主张在法律上毫无效力!
企业应对
✅ 工程量/工艺变更必须书面确认:要求发包方、监理方当场签字的《现场签证单》;
✅ 价格争议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若合同未约定单价,以造价机构报告或行业标准为准;
✅ 拒绝"先干后补单":没有签字确认的变更,停工也要补手续

3. "上家没付钱"不能当挡箭牌

某甲公司辩称"合同约定按发包方付款比例支付",所以可以无限期拖延。但法院指出:当某丙公司已被判决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时,付款条件即已成就,某甲公司必须立即向某乙公司付款。
企业应对
✅ 合同中避免写"按上家付款进度支付",应明确最晚付款期限(如竣工验收后60日内);
✅ 若总包方拖延,直接起诉发包方:法律允许分包商越过总包方,向发包方主张欠款(需证明发包方确实欠款);
✅ 牢记:开发票是附随义务,不能成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血泪教训总结:企业财务以为"倒账"能解决做账难题,实则埋下巨额债务隐患;施工队以为"关系好不用签单",结果工程款打水漂。法律只保护规范操作的人,别让"行业惯例"毁了你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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