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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中隐瞒未申报债权签订投资协议无效-许昌确认合同无效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长葛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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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案号:(2022)豫10民终228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长葛市某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自然人独资开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河南某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是一家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融投资担保等服务企业。某威公司2010年之后在长葛市某路段开发某小区地产项目,为在建项目向某诺公司进行借款融资,双方于2012年5月13日签订《商品房团购协议书》一份,某诺公司已经向某威公司支付2030万元。2014年10月27日某威公司因资金断裂,向法院申请进入破产清算。2015年9月21日,经某威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法院裁定某威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2015年11月16日,双方隐瞒之前2030万元名为团购房款实为借款的基本事实,签订《房地产投资合作开发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某诺公司向某威公司开发的住宅楼项目投资4200万元,某威公司将4号楼作为某诺公司资本金及收益,允许某诺公司独立销售,合作单价为每平米2800元。截至2018年1月20日,某诺公司共投入4359.1058万元,加上前期支付的2030万元,共计6389.1058万元。4号楼已建成并按照协议约定由某诺公司销售给132个业主,协议双方已基本履行完毕。

法院判决结果:认定某诺公司2015年11月16日之前对某威公司2030万元借款债权,列入《房地产投资合作开发协议》约定的4200万元投资款中的行为无效,但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常见却危险的操作:当企业进入破产重整阶段,有些债权人想"走捷径",不按规定申报债权,而是通过签订新协议把旧债权包装成新投资,让自己优先拿到钱。就像本案中,某诺公司在某威公司破产前已经借出2030万元,本应和其他债权人一起排队等分配,但它却把这笔钱混入新签的4200万元"投资"中,独自通过卖4号楼拿回了全部本金甚至更多。法院一眼就看穿了这个"小把戏",认定这种操作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属于无效行为。

对企业老板的3个关键提醒:

  1. 破产不是"重开游戏",旧账必须清清楚楚
    企业一旦进入破产程序(无论是清算还是重整),所有债权债务就像按了暂停键。作为债权人,你之前借出的钱必须老老实实向管理人申报,不能偷偷和债务人签新协议"转正"。就像去银行取钱要排队一样,破产中的债权清偿也有严格顺序,想插队?法院不会答应!记住:破产前发生的债权,只能走破产程序统一解决,不能私下"开小灶"。

  2. 合同名称骗不了法官,实质重于形式
    某诺公司把借款包装成"投资",还起了个《房地产投资合作开发协议》的好听名字,但法官只看实际内容:协议约定4号楼销售款全归某诺公司,其他债权人一分钱拿不到——这明显违背了破产法"公平清偿"的核心原则。企业签合同时别耍小聪明,法官会穿透表面看本质。真想合作?必须确保所有条款公开透明,且不损害第三方利益。

  3. "已履行完毕"不等于"高枕无忧"
    很多人以为:房子都卖完了、钱都拿走了,案子就结束了。但本案中,协议履行完毕7年后仍被推翻!因为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从一开始就不算数),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企业千万别存侥幸心理,觉得"生米煮成熟饭"就安全了。合规才是长久之道,违规操作随时可能被"翻旧账"。

给企业主的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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