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能以未开发票为由拒付货款-公安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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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022民初378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9月1日,荆州某甲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有限公司签订了《湖北某有限公司某某工程A标段项目商品混凝土供货采购合同》,约定湖北某有限公司向荆州某甲有限公司采购混凝土;总方量22000m³;合同总价款1200万元;约定付款方式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当供货货款达到400万元或供货时间达四个月时,开始每月支付超出部分货款;前期400万元货款在主体封顶后每季度支付100万元;若不能按时支付超过1个月,需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违约金。经对账,荆州某甲有限公司供货8424066元。后双方与某丙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湖北某有限公司指定某丙公司提供原材料,发票开具方式为:对账总额的30%由某丙公司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余下70%由荆州某甲有限公司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2年4月13日,双方又签订《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约定湖北某有限公司向荆州某甲有限公司采购二期工程混凝土;总方量30000m³;合同总价1800万元;约定当供货货款达到600万元时开始付款;前期600万元货款在主体封顶后每季度支付100万元;若不能按时支付超过1个月,需支付违约金。经对账,荆州某甲有限公司供货14859934.93元。双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荆州某甲有限公司开具60%比例的混凝土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3%)和40%比例的水泥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
2024年1月15日至7月4日,荆州某甲有限公司为楚天都市标段项目(幼儿园)提供混凝土,供货金额461862.5元。荆州某甲有限公司三项目累计供货23745863.43元,湖北某有限公司已付款20194920.85元(包括直接支付18857832元、代付材料款620082.85元、以房抵款717006元),下欠3550942.58元未付。
荆州某甲有限公司直接向湖北某有限公司开具了15740457.79元的增值税发票,某丙公司向湖北某有限公司开具发票2940082.85元,某丁公司开具发票3000000元,共计已开票21680831.94元,尚欠13%增值税发票金额2551084.09元。
法院判决结果:湖北某有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荆州某甲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50942.5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24年10月26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但驳回了荆州某甲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虽然看起来只是"要货款"的小事,却暴露了企业经营中一个非常普遍且容易被忽视的风险点:企业不能简单地以对方没开发票为由拒绝付款。
法院判决的核心理由很明确:在买卖合同中,卖方交货是"主合同义务",而开发票只是"附随义务"。就像你去超市买东西,不能因为收银员没给你小票,你就拒绝付钱一样。超市可以因没给小票被处罚,但你不能因此不付货款。
很多企业老板常犯的错误是:"他没给我开发票,我凭什么付钱?"但法律上这站不住脚。本案中,湖北某有限公司就是吃了这个亏——明明欠了350多万货款,却以"对方没开足发票"为由拖着不付,结果不但要付全款,还得额外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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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必须写清楚发票条款:不要简单写"先开票后付款",而要明确"开票时间"、"开票类型"和"未按时开票的处理方式"。例如:"买方应在收到合规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付款",并约定"若卖方逾期开票,每逾期一日按应开票金额的0.05%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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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主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记住这个简单原则:交货/付款是"必须做的",开发票是"应该做的但不是不付款的理由"。如果对方真不开票,你该做的是发函催告或向税务部门举报,而不是直接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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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目、多合同要分开管理:本案中三个项目混在一起结算,导致付款时间点混乱。企业应做到"一项目一合同、一合同一账户",避免像本案中那样,因一个项目的问题影响其他项目的正常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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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发票-付款"追踪表:财务人员应每月核对:
✓ 合同约定应开票金额
✓ 实际已开票金额
✓ 未开票原因及处理进度
✓ 付款是否与开票挂钩(如挂钩必须有合同依据) -
被拖欠货款怎么办?
- 先发正式《催款函》(保留邮寄凭证)
- 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期30天未付,立即准备诉讼材料
- 切勿等到对方"有钱了再付",本案中拖了近一年才起诉,增加了违约金损失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认为"发票开错可以作废重开",但税务实操中作废发票限制极严。建议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就明确发票信息(如购买方名称、税号、开户行等),避免因发票问题引发付款纠纷。
企业法律风险早预防,经营发展更安心
本案再次证明:合同不是签完就完事,履行过程中的每个细节都可能埋雷。作为企业,与其等到打官司再后悔,不如提前做好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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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企业名称及人名已做技术处理)